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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教義和聖約第131篇;132:1-33


「第51章:教義和聖約第131篇;132:1-33」,教義和聖約學生用本(2017)

「第51章」,教義和聖約學生用本

第51章

教義和聖約第131篇132:1-33

導言和大事紀

1843年5月16-17日,先知約瑟·斯密在伊利諾州雷慕斯的便雅憫和梅莉莎·詹森的家中暫住。先知在那裡教導詹森家庭主的婚姻律法,並印證他們為永恆家庭。第二天早上,先知在雷慕斯針對彼得後書第1章講道,並說明「更確的預言」(彼得後書1:19)一詞的意思。那天稍後,在一位基督新教牧師對雷慕斯的聖徒講道之後,先知教導「所有的靈都是物質」(教約131:7)。先知約瑟·斯密在這些場合的教導,有一部分記載於教義和聖約第131篇

1843年7月12日,先知約瑟·斯密口述教義和聖約第132篇所記載的啟示,主在其中教導關於「婚姻的新永約」(教約131:2)。歷史證據顯示,先知早在1831年就已經獲得這啟示中的一些原則。學生用本的這一章涵蓋教義和聖約132:1-33,主在其中教導永恆婚姻的原則,以及遵守祂律法的重要性。此用本的第52章涵蓋教義和聖約132:33-46,其中包括主關於多重婚姻的教導。

1840年初約瑟·斯密教導帕雷·普瑞特關於永恆婚姻的事。

1840年約瑟·斯密在伊利諾州納府開始私下教導多重婚姻的教義。

1843年5月16-17日獲得教義和聖約第131篇所記載的教導。

1843年5月28日約瑟和愛瑪·斯密印證為永恆夫妻。

1843年5-7月愛瑪·斯密同意約瑟·斯密的幾樁多重婚姻,但在實行上仍難以接受。

1843年7月12日口述教義和聖約第132篇所記載的啟示。

教義和聖約第131篇:額外的歷史背景

先知約瑟·斯密逐漸認識到,婚姻在天父的救恩計畫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1831年3月,為了回應一個「排斥婚姻,並且相信一種完全獨身的生活」,稱為震教會之宗教團體所教導的教義(教約第49篇前言),主宣稱:「婚姻是神為人制定的」(見教約49:15)。在這同一篇啟示中,主解釋說:「〔一個〕人有一個妻子是合法的,他們二人要成為一體,這樣才能達成創造大地的目的」(教約49:16)。1835年11月24日,先知在主持一項婚禮時教導說,婚姻是「天上的一種體制,最初在伊甸園中由神藉著永恆聖職的權柄親自舉行」(“History, 1834–1836,” page 136, josephsmithpapers.org)。1836年4月3日,先知以來加在嘉德蘭聖殿向先知約瑟·斯密和奧利佛·考德里顯現,復興了那能使家庭永遠印證在一起的聖職權鑰(見教約110:13-16)。有紀錄指出,早在1840年,先知約瑟·斯密就曾私下教導過永恆婚姻的原則(see Autobiography of Parley Parker Pratt, ed. Parley P. Pratt Jr.[1938], 297–98)。

1843年5月16日,先知約瑟·斯密和他的抄寫員威廉·克雷頓到伊利諾州雷慕斯,留宿在便雅憫和梅莉莎·詹森家中。「詹森夫婦已在1841年的聖誕節當天結婚,但約瑟告訴他們,他希望根據主的律法再度為他們證婚。……他教導,男人和女人必須進入婚姻的新永約才能獲得神最高的祝福。他接著就將便雅憫和梅莉莎印證為永恆的夫妻」(Matthew McBride, “Our Hearts Rejoiced to Hear Him Speak,” in Revelations in Context, ed. Matthew McBride and James Goldberg [2016], 279–80; see also Benjamin F. Johnson, My Life’s Review [1947], 96)。威廉·克雷頓記載了先知在該場合所作的教導,而其中有些教導也記載在教義和聖約131:1-4

第二天,5月17日早晨,先知約瑟·斯密根據彼得後書第1章,向聚集在雷慕斯的教會成員講道。先知在這篇講道中闡明了這句「更確的預言」(彼得後書1:19)。威廉·克雷頓記載了先知那次講道中的教導。(See “Historical context and overview of Doctrine and Covenants 131,” in Dennis L. Largey and Larry E. Dahl, eds., Doctrine and Covenants Reference Companion [2012], 848.)這些教導的一部分記載於教義和聖約131:5-6

一位名叫撒母耳·普里歐的衛理公會牧師也出席了先知約瑟·斯密於1843年5月17日在雷慕斯的講道,並且他們「在那天(5月17日)晚上後來安排了普里歐牧師向聖徒演講」。演講過後,先知「問道,是否可以談談他們之間幾點不同的看法。」先知發言時,威廉·克雷頓記下了他的教導。(See “Historical context and overview of Doctrine and Covenants 131,” 848.)這些教導有些記載於教義和聖約131:7-8

地圖8:美國密蘇里州、伊利諾州,及愛阿華地區

教義和聖約第131篇

先知約瑟·斯密教導有關永恆婚姻的事,並澄清了其他真理

教義和聖約131:1-4。「有三層天或等級」

隨著福音復興的開展,先知約瑟·斯密和聖徒逐漸學習到在高榮國度獲得超升的條件。從1829年開始,便有多項啟示提到這些真理,例如:「遵守〔神的〕誡命並持守到底,……必獲得永生,這恩賜是神一切恩賜中最大的」(教約14:7)。「聽從〔主的〕 聲音,並相信,且悔改……〔並〕在水中受洗〔的〕,……就會獲得聖靈的恩賜」,他們將配稱「繼承神的國」(摩西書6:52,57)。「做正義之事的人,必得……來世的永生」(教約59:23)。那些做這一切事,且「藉信心獲勝,並由應許的神聖之靈印證〔的〕,……就是要在義人復活時出來的人。……這些人的身體是高榮的,其榮耀是太陽的榮耀,就是神的榮耀,至高者的榮耀」(教約76:53,65,70)。

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聖殿裡的印證室

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聖殿裡的一間印證室

1843年5月16日,先知約瑟·斯密教導了有關獲得永生的更多教義,並說明:「在高榮榮耀中,有三層天或等級」(教約131:1)。超升,或永生,是「高榮國度中最高狀態的幸福和榮耀」(經文指南,「超升」,scriptures.lds.org)。先知教導說,「為了得到最高層〔等級的高榮國度〕,人必須進入聖職的這體制〔意即婚姻的新永約〕」(教約131:2)。總會會長團墨林·羅慕義會長(1897-1988)總結這項教義,說:「高榮婚姻的新永約是高榮國度通往超升之門」(in Conference Report, April 1962, 17)。

曾任總會慈助會會長的茱麗·貝克姊妹解釋說,丈夫和妻子都同樣享有那些透過「婚姻的新永約」(教約131:2)而獲得的祝福。她說:「男人和女人在聖殿訂立婚姻聖約,成為充分的合夥人後,只要他們保持忠信,就能共享婚姻聖約的所有祝福〔見教約131:1-2〕。主說,婚姻聖約在來生依然有效,他們將一起獲得所應許的權力和高升〔見教約132:19-20〕」(「豐盛的祝福」,2006年5月,利阿賀拿,第12頁)。

教義和聖約131:2。「婚姻的新永約」

先知約瑟·斯密在伊利諾州雷慕斯教導過永恆婚姻的教義後不久,就於1843年5月28日在伊利諾州納府,約瑟的紅磚店樓上房間,經由聖職的能力與妻子愛瑪印證。他們透過參與這項婚姻教儀,訂立了「婚姻的新永約」(教約131:2)。這項聖約被描述為「新」,是因為這是在圓滿時代的福音期,透過先知約瑟·斯密再次啟示的;而被稱為「永〔恆〕」,是因為對訂立這聖約並忠於其條款及條件的人而言,這聖約將持續到永恆。

約瑟·斐亭·斯密會長(1876-1972)強調,訂立婚姻的新永約非常重要。他說:

「與耶穌基督福音有關的教儀中,沒有一樣比婚姻對〔我們的〕永恆喜樂更重要、更莊嚴、更神聖、更必要的了。

「聖職和福音的圓滿與祝福源自於高榮婚姻,這是福音最崇高的教儀,也是聖殿最崇高的教儀」(總會會長的教訓:約瑟·斐亭·斯密〔2013〕,第194頁)。

十二使徒定額組羅素·納爾遜會長教導,婚姻的新永約必須包括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他說:「男人和女人一齊平等地在主的殿中接受最高教儀,否則就無法得到這些教儀。(見教約131:1-3。)」(「婦女的永恆價值」,1990年1月,聖徒之聲,第19頁)。

納爾遜會長進一步見證說,神所指定的一男一女的婚姻模式,是天父的幸福計畫中必要的一環。他說:

「一男一女之間的婚姻是主的教義基礎,是神永恆計畫的關鍵。一男一女之間的婚姻是神為今生和天上的圓滿生活所制定的模式。神制定的婚姻模式不可被濫用、誤解,或扭曲〔見馬太福音19:4-6摩賽亞書29:26-27希拉曼書5:2〕,否則你就無法獲得真正的喜悅。……

「在我們這個時代,各地政府特別致力於保護婚姻,因為穩固的家庭最能讓新生的一代獲得健康、教育、福祉和成功。但是政府在制定、修訂法律,和執法的過程中,會受到社會潮流和學術理論的極大影響。不論政府立法如何,主在婚姻和道德上的教義是絕對不可改變」(「關乎永恆的決定」,2013年11月,利阿賀拿,第108頁)。

教義和聖約131:3。「如果他不這樣做,他就得不到」

先知約瑟·斯密教導說,「為了得到最高〔等級的高榮國度〕,人必須進入聖職的這體制〔意即婚姻的新永約〕;如果他不這樣做,他就得不到。他可以進入其他〔等級的高榮國度〕,但那就是他國度的終止」(教約131:2-4)。因此,這人就無法完全得到超升的祝福,也沒有機會變得像神一樣。

「有些教會成員儘管很想結婚,也做了該做的事,卻依然是單身。……只要你保持配稱,在今生或來生的某一天,你必將獲得永恆家庭的一切祝福。主已透過祂後期時代的先知一再重覆這項應許」(參閱忠於信仰:福音參考資料〔2004〕,第93頁)。總會會長團迪特·鄔希鐸會長見證說:「跟永恆比起來,短暫的今生實在微不足道。只要我們抱持希望、運用信心,歡歡喜喜地持守到底,……那麼,在那美好、屬於天國的未來,我們內心正義的渴望都會實現,我們的收穫將無比豐盛,那是我們現在難以想像的」(「水中的倒影」,〔教會教育機構爐邊聚會,2009年11月1日〕,lds.org/media-library)。

教義和聖約131:4。「他無法增加」

1843年5月16日,先知約瑟·斯密教導說:「為了得到最高〔等級的高榮國度〕,人必須進入聖職的這體制〔意即婚姻的新永約〕;如果他不這樣做,……他〔就〕無法增加」(教約131:2-4)。先知在伊利諾州雷慕斯對教會成員所作的教導中,澄清了「增加」一詞的涵義,說:「在今生考驗時期,除非一個人與他的妻子藉著神聖聖職的能力和權柄訂立永恆誓約而締結永恆的婚姻,在他們死後將停止增進;也就是,他們在復活後將沒有任何子女。但是那些在今生藉著聖職的能力和權柄而結婚,並且繼續不犯褻瀆聖靈的罪的人,將在高榮榮耀中繼續增加並擁有子女」(in Manuscript History of the Church, vol. D-1, page 1551, josephsmithpapers.org)。

在猶他州普柔浮聖殿外的家庭

印證是在聖殿中執行的一項教儀,能將夫妻彼此、或子女與父母永遠結合在一起。

先知約瑟·斯密在1840年代初期針對永恆婚姻所作的教導,擴大了聖徒對這項重要夫妻關係的認識。十二使徒定額組帕雷·普瑞特長老(1807-1857)曾將他先前對婚姻的錯誤認知,與他從先知那裡學到的真理作一對比,說:

「以前我只學到要將親人間的感情與契合視為僅與此塵世期間有關,也以為人必須看破塵世的事物才能獲得天堂般的感受。……

「我從〔約瑟·斯密〕那裡得知,我的愛妻在今世及全永恆都可以歸屬於我。……從他那兒我得知,我們可以培養這些情感,從中不斷成長增進,一直到全永恆,而我們永無止盡的結合,其結果是孕育出像天上的星、海邊的沙一樣多的子嗣。……

「我以前也愛過,卻不明白為什麼。現在我以純潔、崇高、高貴的情懷去愛」(The Autobiography of Parley Parker Pratt, 297)。

教義和聖約131:5。「更確定的預言」

使徒彼得針對神應許超升一事所教導的教義(見彼得後書第1章),成了先知約瑟·斯密至少兩次講道的主題。其中第一次講道是在1843年5月14日,對象是伊利諾州摩利屯墾區(亦稱耶隆)的教會成員。先知在講道中談到使徒彼得勸告早期的基督教聖徒要「更加殷勤,使〔他們〕所蒙的恩召和揀選堅定不移」(見彼得後書1:10)。(See Manuscript History of the Church, vol. D-1, page 1549, josephsmithpapers.org.)十二使徒定額組布司·麥康基長老(1915-1985)解釋說:「使一個人的召喚和揀選成為確定,就是被印證到永生;就是有在高榮世界最高層天獲得超升的無條件保證;就是得到神性的保證;事實上,就是使審判日的時間提前,因此,在忠信者實際進入神面前,與基督同坐在寶座上,就如祂在『父的寶座上』與祂同坐一般的那日子到來之前,就確保了可繼承父的國度的一切尊榮。(啟示錄3:21。)」(Doctrinal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1973], 3:330–31;亦見此用本,教義和聖約132:49-50的注釋)。

先知約瑟·斯密在耶隆的講道中,也談到彼得後書1:19所說的「更確的預言」。他教導該屯墾區的聖徒說,「更確的預言」是從聖靈而來的證實,讓人知道自己的召喚和揀選已然確定;那是賜給耶穌基督忠信門徒的保證,「他們已被印證到天上,且已得到應許,將在神的國度中獲得永生。」他解釋說,這項知識將會成為「靈魂的錨,又堅固又牢靠。縱使雷聲隆隆、電光閃閃、地震咆哮、戰爭激烈,然而此項希望與知識將在每一個患難、憂慮和困苦的時刻支持著靈魂。」他也勸告聖徒要尋求這項恩賜,說:「我勉勵各位要繼續不斷呼求神,直到你能藉著獲得這項更確定的預言,來使自己的召喚和揀選確定,並要耐心等候該項應許,直到獲得為止。」(Reported by Wilford Woodruff, in Manuscript History of the Church, vol. D-1, pages 1549–50, josephsmithpapers.org.

1843年5月17日,先知約瑟·斯密在造訪伊利諾州雷慕斯時,再次使用了使徒彼得的教導。先知再次根據彼得後書第1章進行講道。他在這篇講道中解釋說:「更確定的預言的意思是人藉著啟示和預言之靈,知道自己經由神聖聖職的能力,被印證到永生」(教約131:5)。

教義和聖約131:6。「人在無知中得救是不可能的」

1842年4月10日,先知約瑟·斯密(1805-1844)在伊利諾州納府講道,譴責惡人並教導聖徒說,「沒有知識,我們無法得救。」他也教導:「人的得救絕不能快於他獲得知識,因為如果沒有知識,就會被另一個世界的邪惡力量帶進束縛中,因為惡靈將有較多知識,也比世上許多人更有力量。因此我們需要啟示來幫助我們,給我們屬神事物的知識」(總會會長的教訓:約瑟·斯密〔2007〕,第266頁)。

1843年5月17日,先知約瑟·斯密對伊利諾州雷慕斯的教會成員講道時,教導說:「知識就是力量,擁有最多知識的人,就擁有最大的力量。」他也教導:「人在無知中得救是不可能的。」(In Manuscript History of the Church, vol. D-1, pages 1551–52, josephsmithpapers.org;亦見教約131:6)。

墨林·羅慕義會長說明了一個人要得救,就必須具備哪種類型的知識。他說:

「眾使徒因著接納救主的信息,並接受祂過去和現在的身份,因而獲得了永生〔見約翰福音17:1-2,6-8〕。

「認識『獨一的真神及耶穌基督』(約翰福音17:3),是宇宙間最重要的知識。先知約瑟·斯密說過,缺乏此項知識,無人能得救,沒有這項知識,就是啟示中所稱的無知;該啟示寫道:『一個人在無知中得救是不可能的。』(教約131:6。)」(參閱「人若不重生」,1982年4月,聖徒之聲,第19頁)。

教義和聖約131:7-8。「所有的靈都是物質」

1843年5月17日晚上,先知約瑟·斯密和其他人聽了衛理公會牧師撒母耳·普里歐的講道。普里歐牧師結束講道後,先知問道,是否可以提出一些修正。(See Manuscript History of the Church, vol. D-1, page 1552, josephsmithpapers.org.)普里歐牧師在一封感謝函中為受邀造訪聖徒一事致謝,並談到這件事,說:「我結束後,在場的〔約瑟·〕斯密就起身,詢問能否針對一些教義要點表達不同意見;他說的時候態度溫和有禮,觸動人心,顯示出他渴望傳播真理、揭示謬誤,更甚於喜愛贏得辯論。他的話確實啟發了我,減輕了我過去對摩爾門所懷的偏見。他邀請我去造訪他,我也答應了」(“A Visit to Nauvoo,” Times and Seasons, May 15, 1843, 198; note that the date of this issue does not reflect the actual date of its publication; the article before Reverend Prior’s letter is dated May 19 and the article after it is dated May 22)。先知約瑟·斯密在那場合中教導說:「沒有所謂非物質的物質。所有的靈都是物質,但它是更細緻或純粹的,只能被更純潔的眼辨識」(教約131:7see also Manuscript History of the Church, vol. D-1, page 1552, josephsmithpapers.org)。

一年多前,在1842年4月1日這天,先知約瑟·斯密曾針對靈的本質,作了以下教導,說:「我們必能發現身體與靈之間的一種非常重要的差異:身體被認為是組成的物質,而靈卻被許多人認為是非物質,沒有實體的。對後面這句話,我們很抱歉要提出不同的意見而說靈是實體;說那是物質的,但那是比身體更純粹,更有彈性和精緻的物質,靈在身體之前已存在,能生存於身體內,並且當身體在塵土中腐朽的時候,將離開身體而生存,並將在復活時與身體再結合」(in Manuscript History of the Church, vol. C-1, page 1307, josephsmithpapers.org)。

教義和聖約第132篇:額外的歷史背景

1831年2月和3月,先知約瑟·斯密正在從事舊約聖經創世記一書的靈感翻譯。先知在翻譯時,求問主有關亞伯拉罕、以撒、雅各和其他古代教長的多重婚姻一事。主在回覆時,啟示了有關多重婚姻的原則。約瑟·斯密最後受到命令要遵行該項原則。(見「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中的多重婚姻」,福音主題文章,topics.lds.org)。

1840年,聖徒遷居到伊利諾州納府之後一年,先知約瑟·斯密開始私下教導永恆婚姻的原則。先知於1843年5月在伊利諾州雷慕斯獲得的啟示,強調了婚姻的新永約在神的計畫中的重要性(見教約131:1-4)。1843年7月,先知約瑟·斯密口述了一長篇包括永恆婚姻和多重婚姻等原則的啟示時,再次提供有關婚姻的新永約的更多資料。

學生用本的這一章在探討教義和聖約132:1-33,主要討論的是「婚姻的新永約」的這項教義(教約132:2)。此用本的第52章在探討教義和聖約132:33-46,主要討論的是多重婚姻的原則。

地圖10:伊利諾州納府,1839-1846年

教義和聖約132:1-20

主說明「新永約」的條件和祝福

教義和聖約132:1-2。「因為你已向我的手求問」

先知約瑟·斯密在進行舊約聖經的靈感翻譯時,讀到諸如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等古代教長「有許多妻妾」(教約132:1;亦見創世記16:1-325:630:1-13撒母耳記下 5:13列王紀上11:1-6)。這促使先知去求問主有關這項做法。這樣的婚姻不但違反了約瑟·斯密時代的文化和法律標準,也違反了摩爾門經中主透過先知雅各所教導的這項婚姻標準:「你們中間任何人都只能有一個妻子,不可納妾」(摩爾門經雅各書2:27;亦見教約49:15-16)。主明確禁止多重婚姻,除非祂對祂的人民有其他的命令(見 摩爾門經雅各書2:30教約132:34-35)。

主在回覆先知的詢問時,首先說明了永恆婚姻的原則,稱為「婚姻的新永約」(教約131:2;見教約132:3-33)。然後,正如教義和聖約132:34所記載的,主回到約瑟·斯密有關古代實施多重婚姻的問題。

教義和聖約132:1。什麼是妾?

在古代,妾是與一個男人合法結婚的女子,但由於時代及文化的因素,因此社會地位比妻子低,權利也比較少(見創世記25:5-6撒母耳記下5:13)。妾並非是本福音期中,早期聖徒所實施之多重婚姻的一部分。(See Bruce R. McConkie, Mormon Doctrine, 2nd ed. [1966], 154–55.

教義和聖約132:3-6。「一條新永約」和「新永約」

主在教義和聖約第132篇所記載的啟示中,揭示了一條律法,稱之為「一條新永約」(教約132:4),並告訴先知約瑟·斯密說,他和所有接受這律法的人都必須服從這律法。這條最新啟示的律法是「新永約」(教約132:6)的一部分,這約是在圓滿時代福音期復興的(亦見教約66:2)。

伊利諾州納府,紅磚店裡的聚會場所

伊利諾州納府,約瑟·斯密的紅磚店;有些聖徒在那裡學到有關印證到永恆一事

七十員馬可仕·納許說明了「一條新永約」(教約132:4)和「新永約」(教約132:6)之間的不同。他說:

「新永約『包含了所有福音的聖約及義務』〔約瑟·斐亭·斯密,救恩的教義,布司·麥康基編(1955),第一卷,第152頁〕,古代〔見耶利米書32:40教約22:1〕就曾賜予世人,後期時代再次復興到世上。……因為這聖約是在最後福音期恢復的,所以是『新的』,也因為這聖約貫穿全永恆〔見教約132:7〕,所以是『永遠的』。

「在經文中,主對於新永約有兩種說法:新永約和『一條』新永約。例如,在教義和聖約22:1,祂稱洗禮為『一條新而永久的聖約,從太初就有的。』而在教義和聖約132:4,祂也同樣稱永恆婚姻為『一條新永約。』當主說『一條』新永約時,指的是祂福音中所涵蓋的眾多聖約中的一條;

「而當祂使用新永約這個統稱時,則是指耶穌基督的圓滿福音,包括世人要獲得救恩和超升所需的一切教儀與聖約。洗禮與永恆婚姻不等於整個新永約,而只是新永約的一部分」(「新永約」,2015年12月,利阿賀拿,第26-27頁)。

主教導,「關於新永約,那是為了我圓滿的榮耀而制定的;凡接受那圓滿的榮耀的,必須且一定要遵守那律法,否則他必被定罪」 (教約132:6)。「定罪」是「個人停止進步,且不得進入神的面前及祂的榮耀的狀態。定罪有各種不同的程度,凡不能完全獲得高榮的超升,在其進步和特權上都有某種程度的限制,那就是他們被定罪的程度」(經文指南,「定罪」,scriptures.lds.org)。選擇不訂立婚姻新永約的人已被「定罪」,因為他們無法在最高等級的高榮國度中獲得超升,並且「無法增加」(見教約131:2-4)。

馬可仕·納許長老澄清說,教義和聖約132:4所教導的永恆婚姻教義並不是多重婚姻。他說:「有些人,其中包括教會的某些成員,誤解了教義和聖約132:4,以為多重婚姻是超升的必要條件,被誤導相信多重婚姻是獲得永恆超升必備的先決條件。然而啟示並不支持此一說法。根據教義和聖約第131132篇的記載,主提出永恆婚姻的律法時,特別指明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的印證(見教義和聖約132:4-7,15-25)。主把永恆婚姻的律法設定在一夫一妻的婚姻關係中,就清楚說明了超升的祝福會臨到每個配稱獲得永恆婚姻聖約的男女,此聖約透過適當的聖職權柄來執行,配偶的多寡與超升的祝福無關〔見教約132:15-25〕」(「新永約」,第28頁)。

教義和聖約132:7。若要使聖約具有永恆的約束力,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世上的合同「在人死後就終止了」(教約132:7),但我們與主訂立的聖約卻永遠都具有約束力。聖約是「神與人之間的協定,但在協定中,雙方的行為並不相等。神為聖約提出條件,人則同意遵行神所要求的事。神便應許世人某些因服從而來的祝福」(經文指南,「聖約」,scriptures.LDS.org )。主在教義和聖約第132篇所記載的啟示中,提出了要使聖約在永恆中具有約束力的必要條件:「所有的誓約,……凡不是……為了今生和全永恆,藉著應許的神聖之靈訂立、同意和印證」,「並經由我的受膏者……而執行,而那受膏者是我指定在地上持有這能力者」,「那麼在死者復活時和之後,就沒有功效、效力或力量……。因為凡不是要達此結果所立的合同,在人死後就終止了」(教約132:7)。因此,聖約若要具有永恆的約束力,就必須要在一位持有一切聖職權鑰、且經授權能使用這些權鑰之人的指導下,「為了今生和全永恆,藉著應許的神聖之靈訂立……和印證」(教約132:7)。

站在南非約翰尼斯堡聖殿外的夫婦

一對夫妻在聖殿中接受印證教儀並訂立聖約之後,必須繼續保持忠信,才能獲得永恆婚姻及超升的祝福。

十二使徒定額組大衛·貝納長老說明了「藉著應許的神聖之靈……印證」(教約132:7)的意義。他說:「應許的神聖之靈就是聖靈的認可效力。經過應許的神聖之靈印證過的教儀、誓約,或聖約,無論在地上或天上都具有約束力。(見教約132:7。)只要忠信、正直而堅定地遵守福音聖約,『一段時間』(摩西書 7:21)之後,就會從聖靈接受到這個『認可標記』。然而,這樣的印證卻會因為不正義和犯罪而失效」(「你們必須重生」,2007年5月,利阿賀拿,第21-22頁)。

十二使徒定額組培道·潘會長(1924-2015)說明,持有印證能力和「這聖職的……權鑰」的人(教約132:7),就是本教會的總會會長。他說:

「聖職的權鑰是指主領和指揮教會權限內事務的權利。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擁有一切聖職權鑰,在地面上沒有任何權鑰不存在本教會之內。

「所有蒙按立成為使徒,並且被支持為十二使徒定額組的成員的,都被授予一切的聖職權鑰。(見教約27:13教約110:11-16教約112:30。)

「總會會長是地面上唯一有權完全運用一切權鑰的人。(見教約132:7。)」(「每位長老、每位姊妹應知的事:聖職管理原則入門」,1994年11月,聖徒之聲,第17頁)。

雖然主所有的使徒都會接受到神在地上國度的一切權鑰,但他們只有在總會會長的指導下才行使這些權鑰(見教約107:65-67,91-92112:30-32)。十二使徒定額組蓋瑞·史蒂文生長老見證說:「權鑰穩穩地握在先知、先見、啟示者手中,然後再按照主的旨意,在總會會長指示下,授予、委託和指派給其他的人」(「聖職的權鑰和權柄在哪裡?,2016年5月,利阿賀拿,第32頁)。聖職權鑰被分派給主領的聖職領袖,如聖殿會長、傳道部會長、支聯會會長和主教,再由他們授權給人去參與救恩的教儀及訂立相關的聖約。

教義和聖約132:15-18。「如果人……娶妻」

主提供了兩個婚姻的例子來說明遵行那些必要條件是多麼重要,好使聖約能在永恆中具有約束力。這些例子說明了那些選擇不去遵行主的永恆婚姻條件的人,情況將會如何(見教約132:7)。首先,主描述了一男一女之間只為今生締結婚約的情形(見教約132:15-17)。在這樣的合約下,當一方配偶死亡,婚姻就結束了。這樣的配偶將「依然孤獨、單身,在他們得救的情況下,沒有超升,直到全永恆;從那時起都不是神,而是神的天使,永永遠遠」(教約132:17)。然後,主描述了另一種婚姻:一男一女雖「〔與彼此〕立下今生和全永恆的誓約」,但因為「那約不是藉著我或我的話語,那是我的律法,也不是……藉應許的神聖之靈印證,那麼當他們離開這世界時,那誓約就沒有效用或效力,因為他們不是藉著我也不是藉著我的話語結合的,主說」(教約132:18)。這可能是指那些雖在婚禮中彼此承諾要為永恆而結婚,卻沒有經由適當聖職權柄印證的人。這也可能是指那些雖在聖殿中接受婚姻印證教儀,卻沒有遵守聖約,因而沒有受到應許的神聖之靈印證的人。

十二使徒定額組羅素·納爾遜會長教導說:

「為了有資格獲得永生,我們必須與天父訂立永恆聖約〔見教約132:19〕。這意謂著聖殿婚姻不只是夫妻之間的事,也同時與神有著夥伴關係〔見馬太福音19:6〕。

「……當一個家庭在聖殿中印證後,那個家庭本身就能像神的國度一樣永恆〔見教約132:19-20〕。

「要獲得這樣的酬賞,不能只是滿心盼望而已。有時候,我會在報紙的訃聞中讀到這樣的話:但願最近過世的某某人已和死去的配偶團聚;但事實上,他們並曾做過這種永恆的決定。相反的,他們選擇的婚姻只在他們雙方都活著的時候才有效。天父曾經為他們提供一份天國的禮物,但他們拒絕了。在拒絕這個禮物的同時,他們也拒絕了那位送這禮物的人〔見教約88:33〕」(「高榮婚姻」,2008年11月,利阿賀拿,第92-93頁)

教義和聖約132:15-17。「當他們離開這世界時,他們也不娶也不嫁」

撒督該人拒絕相信「復活和永生的教義」(經文指南,「撒督該人」,scriptures.lds.org);他們曾詢問耶穌基督,如果有七兄弟先後都娶了同一位婦人,那麼在復活的時候,那婦人會和他們當中的哪一位結婚。耶穌回答說:「當復活的時候,人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樣」(見馬太福音22:23-30;亦見路加福音20:27-35)。有些人誤將這項教導詮釋為婚姻無法持續到今生之後,或今生沒有機會結婚的人永遠不會獲得該項祝福。但在教義和聖約132:15-17中,主的話語闡明了祂在新約中的教導,指的是那些選擇不去訂立婚姻新永約,或沒有遵行該聖約條件的人。那些選擇不去訂立或不去遵行婚姻新永約的人將「孤獨、單身,……沒有超升」(教約132:17;亦見此用本,本章中教約131:3的注釋)。

教義和聖約132:19-20。「如果你們繼續在我的誓約中」

天父的兒女若要獲得超升的祝福,就必須藉著在聖殿中印證,來訂立婚姻的新永約。聖殿婚姻雖是一項重要的開始,但還不足以獲得超升。主澄清說,一男一女唯有在訂立婚姻的新永約之後,仍「繼續在〔祂的〕誓約中」,才能獲得超升的祝福(教約132:19)。「繼續在〔祂的〕誓約中」意味著要接受和遵行神的律法。七十員克里·柯福長老說明,永恆婚姻需要承諾和服從神的律法。他說:

「用主的方式結婚未必就代表不會意見不合、不會爭吵、不會有失望和考驗。在聖殿中印證是個美好的開始,但它的效力只限於你們雙方都完全服從所立的聖約。……

「你們的婚姻即使是從聖殿的印證室開始,也仍需要奉獻和努力。婚姻需要具備了解、愛、寬恕、耐心,以及你所能想到的每一樣美德。也許有時候你會哭泣、會有不合。但要記住——你們是在努力建立一項能持續到永恆的關係。只要你們雙方都愛天父、遵行祂的教導,就必能達成這點」(“Marriage in the Lord’s Way, Part Two,” Ensign, July 1998, 22–23)。

教義和聖約132:20。「然後他們將成為神,因為他們沒有終止」

全人類都是天父的孩子,都有潛能變得像神一樣。聖經裡有些章節談到神的孩子有潛能變得像祂一樣(見創世記1:26-273:22詩篇82:6馬太福音5:48約翰福音10:33-34使徒行傳17:29羅馬書8:16-17彼得後書1:4啟示錄3:21)。

先知約瑟·斯密透過一系列啟示得知,那得到超升的人「都是神,是神的兒子」(教約76:58),將「被造就與〔神的羔羊〕平等」(見教約88:106-107),並且將「獲得〔天父〕的完全」(教約93:20)。先知在1843年7月12日口述的那篇啟示,說明了必須締結永恆婚姻,才能獲得超升和神性。主教導:「如果一個男人藉我的話語,那是我的律法,也藉著新永約娶妻,藉著被膏抹的人……,藉著應許的神聖之靈為他們印證那約;……然後他們將成為神」(教約132:19-20)。

在1844年4月的一次教會大會中,約瑟·斯密「對……聖徒談到神的本質與人類的未來。……他在這個場合中,用了一部分時間緬懷一位在一個月前驟然去世,名叫金·佛烈的教會成員」,然後教導說,神制定律法,讓祂的兒女能有機會像祂一樣進步,並能和祂一起超升(「成為像神一樣」,topics.lds.org; see also Joseph Smith, Discourse, Nauvoo, Illinois, Apr. 7 1844; in Times and Seasons, Aug. 15, 1844, pages 612–17, josephsmithpapers.org)。一個人唯有透過耶穌基督的贖罪,並藉著遵守神的律法,包括訂立和遵行婚姻的新永約,才能獲得超升。

變得像神一樣的祝福之一,就是有能力在永恆中擁有子女。朗卓·舒會長(1814-1901)描述這項祝福,說:「想一想聖殿婚姻聖約之美好、榮耀儀式裡,所應許給你們的祝福。當兩位後期聖徒在婚姻中結合在一起,他們便蒙得應許擁有從永恆至永恆的後代。他們蒙得應許擁有能力和權利,得以永世無盡地統治、指導和管理他們後代子孫的救贖、超升和榮耀。他們現在在此所沒有的子孫,毫無疑問地會在以後的日子得有機會蒙得」(參閱永恆婚姻學生用本,第140頁)。

教義和聖約132:21-33

主說明要如何認識父與子

教義和聖約132:21-25。「這就是永恆的諸生命」

主強調,接受祂的永恆婚姻律法很重要,這樣才能獲得超升。祂說:「因為引到超升和諸生命的延續的那門是窄的,路是小的,找著的人也少」(教約132:22)。這句「諸生命的延續」,指的不只是復活的應許,還意味那些獲得超升的人有能力透過生育靈體子女,創造自己的永恆家庭。他們會獲得亞伯拉罕的祝福,包括擁有無數的後裔,多得「如同天上的星,海邊的沙」(創世記22:17;亦見教約132:30)。

我們若要繼承這些祝福,永遠和天父及耶穌基督同住,就必須「在這世界上接受〔主〕」,並要認識我們的父神和祂的兒子耶穌基督(見教約132:23-24)。我們若接受並遵行祂們的律法,包括永恆婚姻律法,就會認識祂們(見教約132:24-25)。布司·麥康基長老教導:「認識神就是要想祂所想的,感受祂所感受的,擁有祂具有的能力,理解祂所知道的真理,做祂所做的事。那些認識神的人會變得像祂一樣,並具有與祂一樣的生命,即永生」(Doctrinal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1:762)。

那些選擇不去訂立婚姻新永約的人不會認識神。主說:「引到死亡,那門是大的,路是寬的;進去的人也多,因為他們不接受我,也不守在我的律法中」(教約132:25)。談到教義和聖約132:25約瑟·斐亭·斯密會長教導:「這裡所提及的『死亡』一詞,意指剪除那些拒絕此婚姻的新永約的人,他們因此被剝奪超升的能力和子孫的延續。被剝奪子孫和家庭的組織,會導至『死亡』,或者說來生的增加也就終止了」(Church History and Modern Revelation [1953], 2:360)。

教義和聖約132:26-27。「他或她若犯了任何違反新永約的罪或過犯」

主在教義和聖約第132篇所記載的啟示中納入了一項警告,對象是那些已訂立婚姻新永約,且該聖約已經由應許的神聖之靈印證的人。主澄清說,即使一個人已訂立永恆婚姻的聖約,並且應許的神聖之靈也印證了該聖約,但「他或她若犯了任何違反新永約的罪或過犯」,仍要為自己的罪負責(教約132:26)。約瑟·斐亭·斯密會長談到這節經文,教導說:「主從未應許任何靈魂可以在沒有悔改之靈的情況下得到超升的。雖然這節經文沒有提到悔改,但其實應該已經不言而喻了」(參閱救恩的教義,第二卷,第90頁)。

教義和聖約132:27所提的「無辜人的血」是指耶穌基督無罪的血,也是該節經文中這句「贊同我的死亡」的意思。這裡描述的是一個成了沉淪之子的人。(See Bruce R. McConkie, A New Witness for the Articles of Faith [1985], 232–33.

教義和聖約132:28-33。亞伯拉罕「藉著啟示和誡命」,「得到了一切事物」

銀河裡的星星

舊約先知亞伯拉罕蒙得應許,他的後裔將多得像天上的星、海邊的沙一樣(見教約132:30)。

亞伯拉罕由於樂意接受並服從主啟示給他的一切律法,包括永恆婚姻的律法,因而獲得超升。那些藉著訂立並遵守新永約來「做亞伯拉罕的事工」的人(教約132:32),將會接受到亞伯拉罕所接受的同樣祝福,包括來生的後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