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章:教義和聖約第102篇;第104篇」,教義和聖約學生用本(2017)
「第40章」,教義和聖約學生用本
第40章
教義和聖約第102篇;第104篇。
導言和大事紀
從教會於1830年4月6日成立時起,先知約瑟·斯密就與長老和大祭司召開大會,決定教會的重要事務。後來的啟示進一步闡明聖職領袖在管理教會方面的角色和功能(見教約107:59-100;亦見教約第107篇前言)。先知約瑟·斯密根據1831年11月所獲得的啟示(見教約107:78-79;亦見教約第107篇前言),在1834年2月17日組織了第一個高級諮議會,運作模式仿照他曾在異象中看到的古代議會的體制。該次會議的紀錄經先知修訂後,記載於教義和聖約第102篇。
1832年4月,先知約瑟·斯密服從主的命令,成立合一事務所來管理教會事務的運作。到了1834年初,合一事務所面臨嚴重的財務問題,在1834年4月10日舉行的一場會議中,合一事務所的成員決定解散這個組織。然而,兩週以後,先知獲得了教義和聖約第104篇所記載的啟示,主在啟示中指示,要重新成立這個事務所,祂也勸告教會領袖要償付自己的債務,並且照顧窮人。
-
1832年3-4月九位聖職領袖經由啟示而得到指示,要建立合一事務所(也稱為合一體制)來監督教會的商業和印刷事務(見教約第78篇;第82篇)。
-
1833年秋天密蘇里州傑克森郡的聖徒被迫離開家園。
-
1834年2月17日先知約瑟·斯密在俄亥俄州嘉德蘭組織第一個高級諮議會。教義和聖約第102篇包含了先知修訂後的該次會議紀錄。
-
1834年4月10日由於財務困窘,合一事務所的成員決定解散這個組織。
-
1834年4月23日獲得教義和聖約第104篇的啟示。
-
1834年5月5日先知約瑟·斯密離開俄亥俄州嘉德蘭,帶領以色列營(後來稱為錫安營)前往密蘇里州。
教義和聖約第102篇:額外的歷史背景
1830年4月教會成立之後,先知約瑟·斯密便遵照主的指示,每季舉行大會、指導教會事務(見教約20:61-62)。除了這些大會以外,也定期舉行比較小型的會議(也稱為大會或議會),讓長老和大祭司協助決定重要的教會事務,包括如何對犯下嚴重罪行的成員施予紀律。參與這些大會或議會會議的人員,因著開會地點及可出席的情況而各有不同(see The Joseph Smith Papers, Documents, Volume 3: February 1833–March 1834, ed. Gerrit J. Dirkmaat and others [2014], 435–36; see also Joseph F. Darowski and James Goldberg, “Restoring the Ancient Order,” in Revelations in Context, ed. Matthew McBride and James Goldberg [2016], 208–9, or history.lds.org)。
1834年2月12日,在俄亥俄州嘉德蘭舉行的一次大會上,先知約瑟·斯密解釋說:「我以前從來沒有在任何議會前制定……體制,來規定議會應如何進行,可能因此使得這些議會無法獲得某些,或許多祝福」(reported by Orson Hyde as the clerk, in The Joseph Smith Papers, Documents, Volume 3: February 1833–March 1834, 429)。然後先知說明了古代的議會會議如何運作。他說:「在古代,議會要按照嚴格的規矩進行,沒有人可以耳語、倦怠、離開房間,或有絲毫不自在,直到主的聲音透過啟示,或透過靈、藉著議會的聲音來到為止。」他也提到,反觀這復興教會中的某些議會成員在議會中的表現,卻大不相同。當時記寫議會紀錄的奧申·海德寫道:「在我們的議會中,通常會有人不自在,有人打瞌睡,有人虔敬禱告,有人不然,有人專注在議會的事務,有人想著別的事。」先知約瑟·斯密指出這些行為後,鼓勵弟兄們要更加專注、虔敬,尤其在他們「準備坐下來審判〔另一人的〕靈魂的時候」(in The Joseph Smith Papers, Documents, Volume 3: February 1833–March 1834, 429–30)。
在古代,主的僕人會在議會中接受指導,得知主的旨意。
5天後,在1834年2月17日這天,先知約瑟·斯密在嘉德蘭自己家中和聖職領袖及教會成員開會,將12位大祭司組成「常務議會」(教約102:3),意思是該議會不會在處理過急迫議題後即行休會,卻會繼續以「常務」議會的形式存在,以供將來需要。這個議會被稱為「俄亥俄州嘉德蘭『會長們的教會議會』——後來稱為『基督的教會的高級諮議會』,或嘉德蘭高級諮議會」(in The Joseph Smith Papers, Documents, Volume 3: February 1833–March 1834, 435)。先知在指示這群人時,曾說「他會按照異象中所看到的,說明古代的議會體制。」他在異象中見到使徒彼得和兩位諮理在耶路撒冷主領教會議會的樣子,因而拿來當作嘉德蘭新成立議會的範本。(In The Joseph Smith Papers, Documents, Volume 3: February 1833–March 1834, 437.)
1834-1838年間,約瑟和愛瑪·斯密在俄亥俄州嘉德蘭的家
第二天,先知辛勤修訂了2月17日的議會會議記錄,其中概述了高級諮議會的組織,以及對被控違誡的教會成員施予紀律時應遵循的程序。2月19日這天,他把修訂後的紀錄提交給新的議會,並被接納為「今後基督的教會之高級諮議會的結構與章程。」先知約瑟·斯密在給予更多指示,並按手選派議會成員之後,宣告說,這議會「的成立是根據古代的體制,也是根據主的旨意。」(In The Joseph Smith Papers, Documents, Volume 3: February 1833–March 1834, 439)。1834年2月17日舉行的高級諮議會會議,其會議紀錄經過修訂後,記載在教義和聖約第102篇。
1835年,在準備印刷教義和聖約時,將第30-32節加到教義和聖約第102篇的會議紀錄中。這幾節描述了在偏遠地區組成之臨時高級諮議會所作的判決,與1835年2月組成的十二使徒定額組所作的判決,兩者之間有何差異。
教義和聖約第102篇
先知約瑟·斯密經由啟示,組織第一個高級諮議會
教義和聖約102:1-10。「組織基督的教會的高級諮議會」
主指派高級諮議處理教會的許多行政事務。 教義和聖約第102篇所記載的會議紀錄指出,在嘉德蘭組織教會的高級諮議會,目的之一是要「解決……重大難題,這些難題無法由教會或主教議會解決以使當事人滿意」(教約102:2)。「重大難題」可能指的是成員嚴重違反誡命的情況,而「主教議會」指的是由主教和他的兩名諮理召開的紀律議會(見教約107:69-75)。成員若不同意主教議會的判決,可以到嘉德蘭,向「基督的教會的高級諮議會」上訴(教約102:1)。
教義和聖約第102篇所描述的高級諮議會和今天支聯會中的高級諮議會有些不同。雖然今天的支聯會高級諮議會是由支聯會會長團主領,但主領嘉德蘭高級諮議會的卻是「教會的會長,……由另外兩位會長協助」,意指總會會長團(教約102:9-10)。再者,嘉德蘭高級諮議會是教會的主領高級諮議會,負責監督俄亥俄州嘉德蘭及其附近地區的教會事務。為了協助管理密蘇里州的教會,先知約瑟·斯密在1834年7月組織了另一個高級諮議會,由大衛·惠特茂擔任會長並主領,他的兩位諮理分別是約翰·惠特茂和威廉·斐普(see The Joseph Smith Papers, Documents, Volume 4: April 1834–September 1835, ed. Matthew C. Godfrey and others [2016], 88)。1838年,約瑟·斯密搬到密蘇里州後,便主領密蘇里州高級諮議會;該諮議會取代嘉德蘭高級諮議會,成為教會的主領高級諮議會(see The Joseph Smith Papers, Documents, Volume 3: February 1833–March 1834, 440)。隨著教會成員人數增加,終於成立支聯會之後,便由支聯會會長團和高級諮議會來管理個別支聯會範圍內的教會事務。
先知約瑟·斯密教導說,透過高級諮議會,「可以針對建立錫安,以及在世上建立真理一事的各項重要事宜,得知主的旨意」(reported by Frederick G. Williams as the clerk, in The Joseph Smith Papers, Documents, Volume 4: April 1834–September 1835, 93)。主透過議會,來管理祂在世上的國度、指導救恩的事工。
十二使徒定額組羅素·培勒長老解釋說:
「神在前生召開了一次天庭會議,提出了祂為我們永恆福祉所準備的榮耀計畫。主的教會在各階層中都以議會的形式組成:由總會會長團議會開始,到十二使徒定額組,再到支聯會、支會、定額組、輔助組織與家庭等各種議會。
「〔總會會長團〕司提反·理查會長說:『我們教會管理的特點在於透過議會管理。……我的人生經驗已足以讓我了解議會的重要性。幾乎每一天我都可以……從神建立議會制度,……來管理祂的國度這件事上,看到神的智慧。……
「『我毫不猶豫地向你們保證,只要你們願意在議會中商議,如同被期許的那樣,神必會為困擾你們的問題帶來解決之道』(in Conference Report, Oct. 1953, p. 86)」 (參閱「議會的力量」,1994年1月,聖徒之聲,第84頁)。
教義和聖約102:11。「另兩位……會長有權代他主領」
根據教義和聖約第102篇所記載的議會會議紀錄,不論有沒有兩位諮理的協助,總會會長都可以主領議會。如果總會會長缺席,可由他的「兩位或其中一位」諮理代他主領(教義和聖約102:11)。戈登·興格萊會長(1910-2008)解釋了這項規定如何適用於總會會長團。他說:「總會會長生病或無法完全履行他職位上的全部責任時,他的兩位諮理就一起組成總會會長團定額組,處理會長團每天的工作。在特別的情況下,倘若只有一位能執行勤務時,也可像教義和聖約第102篇,第10-11節所定的,依據會長團職位的權柄來行事」(參閱「神在掌舵」,1994年7月,聖徒之聲,第59頁)。
教義和聖約102:12-26。教會紀律議會
支聯會會長負有重要的責任,要在兩位諮理協助下,主領支聯會紀律議會。這是在印度召喚的第一個支聯會會長團。
在今天的教會,支聯會會長有權主理其支聯會內的教會紀律。主教和他的兩位諮理,在和支聯會會長商議過後,有權為其支會中的成員舉行紀律議會。如果經過決定,必須將一位麥基洗德聖職持有人開除教籍,就要由支聯會會長和他的兩位諮理,以及支聯會高級諮議會的成員,一起召開支聯會紀律議會。教義和聖約第102篇所記載的會議紀錄,指示了高級諮議會在舉行紀律議會時應如何進行(見教約102:12-26)。
羅素·培勒長老說明了教會紀律議會的目的。他說:
「主在經文中,為教會紀律議會提供了指示。(見教約第102篇。)議會一詞會讓人想到一個有助益的程序——其中有著愛心與關懷,並以違誡者的救恩和祝福為最主要考量。
「教會成員有時會問為什麼要舉行教會紀律議會。這議會有三個目的:拯救違誡者的靈魂、保護無辜的人,並維護教會的純潔、廉正和好名聲」(“A Chance to Start Over: Church Disciplinary Councils and the Restoration of Blessings,” Ensign, Sept. 1990, 15)。
一份教會的正式聲明進一步說明了教會的紀律,說:
「教會中任何勸誡或紀律的目的,都是為了幫助個人獲得那經由基督贖罪而來的平安與希望。這不應與懲罰混為一談。
「教會紀律是在當地,由那些深知情況、熟悉當事人,且可以在整個悔改過程中陪伴在其身邊的人執行。
「教會紀律的目的不在懲罰,而在幫助犯下嚴重錯誤的當事人完全悔改和交誼。……
「神愛祂所有的兒女,希望他們都感受到那來自祂兒子耶穌基督贖罪的平安與復原。無論是哪一層級的紀律,從個人悔改到自律、到教會的正式紀律,其用意都是在使我們變得更好,要幫助我們克服軟弱和罪,並在我們致力成為耶穌基督的真正門徒時提升我們」(“Church Discipline,” mormonnewsroom.org)。
教義和聖約102:12-17。「抽號碼籤」
經文記載了抽籤的例子,那是「在多種選擇間取捨的方式,通常是從幾個紙籤或木籤中抽出一支來」(經文指南,「籤」,scriptures.lds.org;亦見馬太福音27:35;使徒行傳1:23-26;尼腓一書3:11)。在今日教會的支聯會紀律議會中,高級諮議要用「抽……籤」方式,從標有1號到12號的物品(如紙條)中,隨機抽出一個(見教約102:12)。根據教義和聖約102:17,「抽到偶數號碼……的議員,要為被告辯護,防止侮辱和不公正」,意指要代表被告,為其公平陳述。
先知約瑟·斯密解釋說:「古代議會的天上體制並不是像我們的法庭那樣,為有罪的人辯護或予以告發。」但當高級諮議在紀律議會中發言時,他「應根據證據,也根據主的靈的教導,說出精確的話。」高級諮議不應「在那人的罪行顯明之後,試圖加以袒護。」相反的,受指派代表被告的議會成員應「為他辯護,好使其案情能公平地呈現在〔高級諮議會的〕會長面前,使之能根據真理和正義來作出判決」(reported by Orson Hyde as the clerk, in The Joseph Smith Papers, Documents, Volume 3: February 1833–March 1834, 437)。因此,紀律議會的目的是要透過主的靈尋求真理,並以公平正義來指導其程序。這樣,教會紀律議會就能協助「拯救違誡者的靈魂、保護無辜的人,並維護教會的純潔、廉正和好名聲」(M. Russell Ballard, “A Chance to Start Over: Church Disciplinary Councils and the Restoration of Blessings,” 15)。
教義和聖約102:19,23。「透過啟示獲知主的心意」
儘管支聯會紀律議會中的高級諮議要提供意見,並且支聯會會長和其諮理也要在私下商議,但仍要由支聯會會長,即該議會的會長,作成最後判決(見教約102:19)。支聯會會長在考慮案件細節,以及教會的教義和原則時,可以向主尋求啟示來加以釐清。務必記住的是,在第一次的高級諮議會中,教義和聖約102:23中所提的「會長」,指的是當時本教會的總會會長先知約瑟·斯密,他持有權柄和聖職權鑰,能接受啟示來釐清教會教義。在今日的教會中,主教和支聯會會長都持有聖職權鑰,因此能在支會或支聯會紀律議會中進行判決時,求問主並獲得啟示。
戈登·興格萊會長教導:「在紀律議會中,主教團的三位弟兄,或支聯會會長團的三位弟兄,或總會會長團的三位弟兄,都坐在一起,共同討論事務,一起祈禱,以達成決定。「我希望向你們——我的弟兄們——保證,我認為,若不是先經過祈禱,決不會作出判斷。懲戒成員是很嚴重的事,不能只憑人的決定,尤其是一個人的決定,必須努力尋求並遵行聖靈的指引,才會公平」(參閱「謀士多,人便安居」,1991年1月,聖徒之聲,第45頁)。
教義和聖約第104篇:額外的歷史背景
1832年3月和4月,主命令先知約瑟·斯密和俄亥俄州及密蘇里州的一小群聖職領袖成立合一事務所(又稱為合一體制)。他們立約要將財產獻納給教會,並要一起工作,管理教會的倉庫和印刷事務(見教約78:1-3;82:11-12)。此外,合一事務所的成員也要「監督數個農場和住宅、一處鉀鹼廠、一間製革廠、一處採石場、一間踞木廠,和一間磚窯」(in The Joseph Smith Papers, Documents, Volume 2: July 1831–January 1833, ed. Matthew C. Godfrey and others [2013], 498)。這些企業的收益要用來資助建立錫安的事工,並為合一事務所的成員提供收入(見教約82:17-19)。
1834年4月,合一事務所經歷到嚴重的財務問題。由於暴徒在1833年在密蘇里州的暴行,威廉·斐普在傑克森郡的印刷設備遭到摧毀,而西德尼·吉伯特也被迫關閉倉庫。因此,這印刷廠和倉庫都無法為事務所產生收入,但事務所仍必須償付之前為了建立事業、提供貨源而產生的債務。在俄亥俄州,合一事務所的成員因為向紐約州一些公司借錢來供應嘉德蘭倉庫,並在嘉德蘭購買土地和新的印刷設備,因而背負越來越多債務。除此之外,該事務所的有些成員還「對他們所負責的事務所財產,顯示出貪念」(in The Joseph Smith Papers, Documents, Volume 4: April 1834–September 1835, 20)。由於這些困難,「合一事務所嘉德蘭分會的成員在1834年4月10日開會,決定『該事務所應予〔解散〕 ,而每個人』都獲得一份管家職務,即財產,供其監督管理」(in The Joseph Smith Papers, Documents, Volume 4: April 1834–September 1835, 21; see also The Joseph Smith Papers, Journals, Volume 1: 1832–1839, ed. Dean C. Jessee and others [2008], 38)。大約兩週後,先知約瑟·斯密獲得了教義和聖約第104篇所記載的啟示,其中包含了主針對合一事務所和其財產所給的進一步指示。
關於合一事務所的更多資料,見此用本第29章和第30章,教義和聖約第78篇和第82篇的注釋。
註:「在教義和聖約後來的版本中,合一事務所被稱為『合一體制』,並且以假名取代參與者的姓名。此外,用來描述該事務所目的的用詞也已改變,而模糊地說是為了滿足窮人的需要。這樣做是為了保護參與該事務所之人的身份,並將其目的列為機密。在1980年的啟示中,那些人的姓名都已復原,但2013年版的教義和聖約仍將該事務所稱為合一體制」(Matthew C. Godfrey, “Newel K. Whitney and the United Firm,” in Revelations in Context, ed. Matthew C. Godfrey and James Goldberg [2016], 146, or history.lds.org)。
教義和聖約104:1-77
主賜予有關合一事務所的指示
教義和聖約104:1-2。「蒙得多重的祝福」
合一事務所成立之初,其成員皆立約要將財產獻納到該事務所,並要齊心工作、建立錫安(見教約78:11-12;82:11-12,15)。後來,主給了他們一個「無法改也無法變的應許」,一個絕對且具有約束力的應許,這樣,「如果〔他們〕忠信〔於所立的聖約〕,他們將蒙得多重的祝福」(教約104:2)。十二使徒定額組陶德·克里斯多長老說,教會成員若與主立約,並忠信遵守所立的約,就可以獲得許多祝福。他列舉了其中一些,說:
「聖約是神與人之間的協定,而這項協定中的條件由神提出(見經文指南,「聖約」,第194-195頁)。在這些神聖的協定中,神約束祂自己會支持、聖化我們,讓我們獲得超升,以作為我們承諾事奉祂並遵守祂的誡命的酬賞。……
「……只要我們服從耶穌基督福音的原則與誡命,就能享有神在與我們訂立的聖約中所應許之源源不絕的祝福。這些祝福提供了我們所需的各項資源,讓我們在人生過程中可以成為主動者,而非僅是被動者。……
「在聖約的道路上,我們可以不斷獲得所需的恩賜與協助。……我們是約民的一份子,是一群聖徒,我們彼此鼓勵、支持和施助。……
「……聖約會帶來必要的信心,讓我們可以堅持下去,做主認為必要的一切事。要樂意承受基督的名並遵守祂的誡命,需要有某種程度的信心。 然而,我們若遵行聖約,信心就會擴大。……
「……當我們下定決心去遵守聖約時,天父就能將祂的神聖影響力,也就是『神性的能力』(教約84:20),灌注到我們的生活中。祂之所以能做到這一點,是因為我們在參與聖職教儀時,都運用了選擇權,選擇接受這種能力。……
「神聖聖約會造就堅強的基督徒。我呼籲各位要保持配稱並盡可能接受一切聖職教儀,然後忠信地遵守聖約中的承諾。在苦難之際,將你的聖約列為第一優先,確實地服從。然後,你就能按照自己的需要,憑著信心求,一點不疑惑,而神必定會給你回答;祂會在你努力工作、保持警醒的時候支持你,也會按照祂的時間和方式,向你伸出手,說:『我在這裡』」(「聖約的力量」,2009年5月,利阿賀拿,第20-22頁)。
教義和聖約104:3-10。「我有些僕人……以貪婪……破壞聖約」
主譴責合一事務所的某些成員「以貪婪和虛假的話破壞聖約」(教約104:4)。「虛假的話」指的是不誠實或隱藏真實意圖的話,而貪婪意指「嫉妒某人或是對某物有過多的慾望」(經文指南,「貪心,貪婪,貪戀」,scriptures.lds.org)。使徒保羅教導,貪婪是「拜偶像」的一種(見歌羅西書3:5)。把我們的心放在世間的事物上,會使我們無法完全忠實地獻身於主和祂的國度。
十二使徒定額組約瑟·胡適令長老(1917-2008)針對貪婪的危險提出警告說:「弟兄姊妹們,你們要謹慎自守,免去一切的貪心;貪心是後期時代的一大惡疾,不但常常引發貪念與憎恨,也使人受到束縛、經歷心碎、甚至債台高築」(參閱「屬世的債務,天國的債務」,2004年5月,利阿賀拿 ,第40頁)。
主警告合一事務所的成員,他們若違反聖約又不悔改,就會「被剪除」,意即被教會開除教籍,並被「交給撒但打擊」(見教約104:8-10)。十二使徒定額組布司·麥康基長老(1915-1985)寫道:「被交給撒但打擊就是落入他的手中;就是被交出去給他,而聖職、正義和神性的一切保護力量都被移除,以致路西弗可以為所欲為、毫無阻礙地隨意拷打、迫害、折磨這人。當柵欄落下,撒但的手銬和詛罰就會在今生和來生帶來無法形容的痛苦,而其象徵就是燃燒的火和硫磺」(Mormon Doctrine, 2nd ed. [1966], 108)。
教義和聖約104:11-14。「指定每個人的管家職務」
管家指的是管理他人財產或事務的人。由於主創造大地和其中的一切,因此「一切」都屬於祂——包括土地、其中的資源,以及住在世上的祂的兒女(見教約104:13-14,55-56)。因為一切都屬於主,因此我們都是祂的管家。主根據這項原則,指示說,合一事務所的每位成員要從合一事務所所管理的產業中,分配到一份個人的管家職務。主用這樣的方式,讓該事務所的每個成員都要負責照管和使用主托付給自己的資源。同樣地,主要我們每個人為使用地上的資源負責,也要為我們完成多少祂所交托的責任負責。
關於管家職務及為管家職務負責的更多資料,見此用本中,教義和聖約51:19和72:2-3的注釋。
教義和聖約104:15-16。「必須按照我自己的方式去做」
主的意思是要「供應〔祂的〕聖徒,……但是必須按照〔祂的〕方式去做」,而不是按照世人的方式(教約104:15-16)。當主賜予聖徒祂的福音律法,包括獻納律法、管家職務及個人負責等原則時,就是在揭示祂的方式為何(見教約42:18-42)。後期聖徒藉著獻納(即奉獻)出自己的「時間、才能、財物,來建立及建設神的國度」(經文指南,「獻納,獻納律法」,scriptures.lds.org),藉此履行他們神聖的管家職務,協助照顧彼此,特別是窮困的人。
總會會長團迪特·鄔希鐸會長教導了主照顧貧困者的方式,說:「世上有許多好人和良善的組織努力滿足各地貧困者的迫切需求。我們對此非常感激,但是主照顧貧困者的方式,與世俗的方式有所不同。主已說過:『必須按照我自己的方式去做』〔教約104:16〕。祂在乎的不只是我們立即的需求;祂更關心我們的永恆進步。因此,一直以來,主的方式除了照顧貧窮者外,還包括自立和為鄰人服務」(「主的供應方式」,2011年11月,利阿賀拿,第53-54頁)。
教會成員透過慷慨捐獻,使得許多人道救援計畫得以實現,例如這個在非洲肯亞的乾淨水源(見教約104:13-16)。
約瑟·胡適令長老解釋了當教會成員用主的方式來供應他人時,如何「使窮人升高」,並「使富人降低」(教約104:16)。他說:「主的方式包括協助人們自助。使窮人升高是因為他們會為所接受的屬世援助而努力工作,他們學習正確的原則,使自己能夠從貧窮提升到自立。使富人降低是因為他們謙抑自己,慷慨地將自己所擁有的給予貧困的人」(參閱「受靈啟發的教會福利」,1999年7月,利阿賀拿,第84頁)。
教義和聖約104:17-18。「大地是豐富的,足夠而有餘」
有些人以為,大地上人口激增,最後資源將不敷使用。主在 教義和聖約第104篇所記載的啟示中,強調大地擁有豐沛資源,可供神所有的兒女享用(見教約104:17)。問題不在於資源有限。問題在於不願意和貧困的人分享大地的富足。主在祂賜給教會的「律法」中,命令聖徒要「顧念窮人,……獻出〔他們的資源〕……援助他們」(教約42:30)。正如教義和聖約104:18所記,主警告說,聖徒若不「按照〔祂的〕福音律法」,將他們的「部分」,「分」給「貧窮和困苦的人」,他們就會「和惡人一同受苦,在地獄中舉目向上。」這裡指的是耶穌基督所說,財主和拉撒路的比喻(見路加福音16:19-31)。那些不與窮人分享豐盛物資的人,會像比喻中的富人那樣,來生時會在地獄中受苦。
陶德·克里斯多長老在稱讚教會成員的慷慨之餘,邀請他們想想自己還可以做些什麼來幫助貧窮困苦的人。他說:
「我們有權決定如何使用自己的錢財和資源,但在世俗事務上我們需要為自己的管家職責向神負責。看到各位慷慨地捐助禁食捐獻和人道服務計畫,令人感到欣慰。這些年來,千百萬人的痛苦得到了紓解,另外還有許許多多的人因為聖徒的慷慨解囊而得以自立自助。然而,在我們追求錫安偉業之際,每個人都應祈禱深思,自己在顧念貧窮困苦者這方面,是否正在進行自己該做的事,是否正在做主所期望我們去做的一切。
「我們大多數人生活在物慾崇拜和享樂的社會裡,我們不妨捫心自問,自己是否能夠遠離貪婪和慾望,不去貪取更多世俗的東西。貪愛物質享受只不過是巴比倫崇拜偶像及驕傲之外的另一項特徵而已。或許我們可以學會知足常樂」(參閱「來到錫安」,2008年11月,利阿賀拿,第39-40頁)。
這句「貧窮和困苦的人」(教約104:18)可能特別指的是遭遇財務困難的人,也可能包括那些在靈性、情感、心理和社交上需要協助的人。同樣地,地上的「豐富物資」,除了財物之外,也可能包括一個人的時間、才能、技能、屬靈的恩賜,和知識。
教義和聖約104:19-46。「我必加倍給他們……祝福」
主在教義和聖約第104篇所記載的啟示中,針對住在俄亥俄州嘉德蘭的合一事務所成員所受的管家職務,給予明確的指示。該啟示並未提到指派財產給住在密蘇里州的該事務所成員,這可能是因為那些聖徒最近才剛被逐出傑克森郡。主指示說,該事務所在嘉德蘭的財產要先分割,再指派給個別成員,由他們負責管理,好「使每個人都能向〔祂〕報告指定給他的管家職務」(見教約104:11-13)。然後主向啟示中提到的每位事務所成員作了這同樣的應許:只要他們忠信於自己的管家職務,主就會「加倍給他們祝福」(見教約 104:23,25,31,33,35,38,42,46)。同樣地,只要我們忠信於主賜給我們的管家職務,祂也必「加倍」給我們祝福。
教義和聖約104:47-53。「你們不要再……結合為合一體制」
儘管俄亥俄州合一事務所的成員已決定要在1834年4月10日這天解散該事務所,但教義和聖約第104篇所記載的啟示卻指示他們要重新組織該事務所,並要將俄亥俄州分會和密蘇里州分會分開,以便能分別獨立運作(見教約104:47-50)。主解釋說,「我命令要這樣做」,是「為了你們的救恩」(教約104:51),這可能是指該事務所成員的財務救恩。但該合一事務所卻沒有重組,反而「在獲得這篇啟示之後不久,就確實不再存在了」,這也許是因為「領袖們可能已經決定要將教會屬世事務的大部分責任轉移給其他行政單位,例如嘉德蘭高級諮議會」(in The Joseph Smith Papers, Documents 4: April 1834–September 1835, 21–22)。
紐奧·惠尼主教獲賜的管家職務是要管理幾處產業和商業機構,例如這個在俄亥俄州嘉德蘭的鉀鹼廠(見教約104:39-42)。
教義和聖約104:54-66。「印刷我的話」
主提醒合一事務所的成員說,指派給他們的那些個別產業都是祂的,而他們都是祂的管家。祂期望他們每個人都明智地管理自己的管家職務,以便能創造資金來印刷經文和祂要給予的其他啟示(見教約104:58,63)。雖然這句「我完整的經文」(教約104:58)特別指的是約瑟·斯密的靈感本聖經,但第104篇所記載的最早一份啟示卻暗示著這句話原來也包括了摩爾門經,以及教義和聖約中所包含的啟示(see The Joseph Smith Papers, Documents, Volume 4: April 1834–September 1835, 29)。
陶德·克里斯多長老教導:「一切經文的核心宗旨是要讓我們的靈魂充滿對父神和對祂兒子耶穌基督的信心」(參閱「經文的祝福」,2010年5月,利阿賀拿,第34頁)。因此,出版經文,以供閱讀和研究,能幫助神的兒女認識復興的福音、「在地上建立〔主的〕教會和國度,且……準備好〔祂的〕人民」迎接祂的第二次來臨(教約104:59)。
為了資助印刷經文及建立錫安的事工,主指示要成立兩個金庫,即帳戶。第一個稱為「主的神聖金庫」,要用來資助教會的印刷活動(見教約104:63-66)。出售教會出版品而來的「收益」,即利潤,要保管在這個金庫裡(見教約104:65)。第二個金庫要用來存放個人管家職務所得的利潤。該事務所的成員可以在必要時從這個金庫提出款項,來協助他們履行管家職務(見教約104:72-73)。
教義和聖約104:78-86
聖徒獲得有關債務的忠告
教義和聖約104:78-86。「關於你們的債務」
在先知約瑟·斯密獲得 教義和聖約第104篇所記載的啟示之前不到一個星期,身為合一事務所成員之一的紐奧·惠尼主教準備了一份文件,詳細記載了合一事務所欠下的許多債務(see The Joseph Smith Papers, Documents, Volume 4: April 1834–September 1835, 10–12)。該事務所的成員曾透過惠尼主教的商店借錢,來支付教會在俄亥俄州及密蘇里州進行的商業和印刷活動。主命令重組合一事務所一事,並不是要這事務所不用償債;事實上,祂指示事務所成員說:「我的意思是,你們要還清所有的債務」(教約104:78)。由於教會在1834年春天背負著龐大的財務重擔,因此這是一項艱鉅的挑戰。但主應許說,只要他們「勤奮、謙卑,並運用信心的祈禱」,祂就會「軟化〔他們〕債權人的心」,直到祂為他們提供「方法」來償付債務(教約104:80)。
主在教義和聖約第104篇所記載的啟示中,將該事務所的債務稱為「束縛」。該事務所的成員藉著償還債務,就會蒙得「解救」,脫離財務「束縛」(見教約 104:80,83-84)。同樣地,現代先知已警告教會成員要清償所欠的債,也要避免不必要和過多的債務。約瑟·胡適令長老教導:
「履行你們在財務上的義務。我們常常聽到貪得無厭或自私自利的故事,讓我們感到很難過。也會聽到一些騙局、拖欠貸款、詐欺,以及破產的事。……
「我們是一群正直的人民,認為有責任付清債務,與他人交往也必須誠實以對」(「屬世的債務,天國的債務」,2004年5月,利阿賀拿,第42頁)。
戈登·興格萊會長說:
「我們之中有許多人賺多少就花多少,事實上有些人甚至舉債度日。……
「我勸告各位,……要注意自己的財務狀況。我促請各位量入為出,克制物慾的追求,盡可能避免負債,盡快付清債務,使你們擺脫束縛。
「這是我們所相信的屬世福音的部分內容」(參閱「致男青年和成年弟兄」,1999年1月,聖徒之聲,第66-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