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章:教義和聖約132:34-66;正式宣言一」,教義和聖約學生用本(2017)
「第52章」,教義和聖約學生用本
第52章
教義和聖約132:34-66;正式宣言一
導言和大事紀
1831年,先知約瑟·斯密在進行聖經靈感本翻譯時求問主,為什麼有些古代教長和以色列王的妻子不只一位。那時,先知開始獲得關於多重婚姻的啟示。在接下來的幾年,主命令先知及教會其他成員要奉行多重婚姻的原則。1843年7月12日,先知在伊利諾州納府口述現在教義和聖約第132篇所記載的啟示,主在其中揭示關於「婚姻的新永約」(教約131:2)的真理。本課提到的教義和聖約132:34-66,包含主關於多重婚姻的教導,以及祂對約瑟和愛瑪·斯密的忠告。
聖徒遷移到美國西部的鹽湖谷後,開始公開實行多重婚姻。從1860年代到1880年代,美國政府立法反對多重婚姻。惠福·伍會長尋求主的指引並得到啟示後,在1890年9月23-24日起草宣言,最終促使教會成員終止多重婚姻的做法。這篇宣言記載於教義和聖約,稱為正式宣言一,在1890年9月25日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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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3年5-7月愛瑪·斯密同意約瑟·斯密的幾樁多重婚姻,但仍難以接受這項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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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3年7月12日口述教義和聖約第132篇所記載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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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4年6月27日先知約瑟·斯密和哥哥海侖在伊利諾州卡太基的卡太基監獄中殉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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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7年7月24日百翰·楊會長和其他聖徒抵達鹽湖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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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2年8月29日在百翰·楊會長的指示下,奧申·普瑞特長老公開教導多重婚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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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年代至1880年代美國政府立法禁止多重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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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年9月25日惠福·伍會長發表宣言,今日納入正式宣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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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年10月6日在教會的總會大會上,教會成員接受該宣言具有其權威和約束力。
教義和聖約第132篇:額外的歷史背景
雖然有關多重婚姻的啟示直到1843年才記寫下來,但先知約瑟·斯密早在1831年研讀舊約聖經時,就已獲得這項啟示的一部分。該啟示說,先知曾祈求能知道為什麼神允許古代教長和以色列王擁有多位妻子。一些親近約瑟·斯密的人記寫道,在1834年到1842年之間,有位神的天使曾經向先知顯現達三次之多,命令他要服從多重婚姻的原則。(見「在嘉德蘭及納府的多重婚姻」,topics.lds.org。)在婚姻中印證給約瑟·斯密的伊莉莎·舒,這樣記寫先知給予她弟弟朗卓·舒有關多重婚姻的教導,她說:「先知約瑟……描述他怎樣在心理上經歷痛苦折磨,來克服那因教育和社會習慣而來的,對於引介多重婚姻一事自然會有的厭惡感受。……他知道他不僅要征服和克服自己的成見和偏見,還有整個基督教世界都在盯著他看;但超越一切的神已賜下誡命,而他必須服從。但先知仍躊躇不前、一再拖延,直到一位天使帶著出鞘的劍站在他面前告訴他,除非他開始行動,建立多重婚姻,否則他的聖職會被取走,他也會被毀滅〔即從神面前被剪除〕!」(Eliza R. Snow Smith, Biography and Family Record of Lorenzo Snow [1884], 69–70)。
「零星的證據顯示,約瑟·斯密依照天使的第一次命令,在1830年代中期於俄亥俄州嘉德蘭娶了芬妮·艾傑。有些曾住在嘉德蘭的後期聖徒於數十年後表示,艾傑當時住在斯密家並在那裡工作,約瑟·斯密在得到她和她父母同意後才與她結婚。這段婚姻的其他部分少有人知,約瑟和愛瑪之間也沒留下任何有關艾傑的對話。和艾傑的這段婚姻因分居而結束後,約瑟似乎就將多重婚姻這個主題放在一邊,直到教會遷移到伊利諾州納府」(參閱「在嘉德蘭及納府的多重婚姻」,topics.lds.org)。
1841年,先知約瑟·斯密依照主的命令娶了其他多位婦女,並將多重婚姻的原則引介給其他少數教會成員。「無論是對約瑟·斯密個人,或對教會其他成員,這項原則都是復興福音中最困難的一面。多重婚姻試驗信心並引來爭議和反對。這項在聖經中所實行的做法雖然被復興了,但由於後期聖徒想都沒想過這種事,因此起初很少人能接受。……
「……對約瑟·斯密的太太愛瑪更是痛苦的磨難。……
「……她對多重婚姻的看法搖擺不定,有時支持、有時譴責」(參閱「在嘉德蘭及納府的多重婚姻」,topics.lds.org)。
1843年7月12日這天早上,先知和他的哥哥海侖正在納府紅磚店樓上先知的辦公室,討論多重婚姻的教義。先知的抄寫員威廉·克雷頓後來記寫道:「海侖對約瑟說:『如果你願意將高榮婚姻的啟示寫下來,我就把它唸給愛瑪聽。我相信我能夠說服她這教義是真實的,那麼你以後便能有安寧。』約瑟笑著說:『你不像我那樣了解愛瑪。』海侖重述了他的意見後,又說:『這教義如此明白,我可以說服任何有理性的男人或女人知道它是真實、純粹,且來自天上』,或任何類似的字眼」(in History of the Church, 5:xxxii)。
先知同意了,於是指示威廉·克雷頓去拿紙,準備書寫。約瑟口述這啟示後,便請威廉·克雷頓「緩慢地仔細讀出來,〔威廉〕照著做了,〔約瑟〕便說完全正確。然後他說,他還可以針對這同一主題寫下更多,但已寫下的目前已經足夠」(William Clayton, in History of the Church, 5:xxxii–xxxiii)。
教義和聖約132:34-50
主教導有關先知約瑟·斯密獲得的印證能力
教義和聖約132:34-39。「是我,主,命令的」
主應許舊約先知亞伯拉罕說:「我必使你成為大國。我必無限量地祝福你,使你的名在萬國中為大;你必成為你之後的子孫的祝福,在他們手中要將這事工和聖職傳給萬國;……地上所有的家庭都要蒙福,即福音的祝福,那是救恩的祝福,即永生的祝福……在你以後的子孫的身上(那就是說,真正的後裔,或肉身的後裔)」(亞伯拉罕書2:9,11)。
亞伯拉罕在幔利平原上,哈利·安德生繪舊約先知亞伯拉罕和他的妻子撒拉一生忠信,完全按照主的命令去做。
根據主的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會多得「如同天上的星,海邊的沙」(創世記22:17;亦見創世記15:5;教約132:30)。但亞伯拉罕的妻子撒拉卻無法生育。撒拉遵行當時的多妻律法和習俗,將自己的使女夏甲給予亞伯拉罕,希望能透過她得到孩子(見創世記16:1-2)。主在教義和聖約第132篇所記載的啟示中,澄清了是祂命令亞伯拉罕娶夏甲,而撒拉服從了主的旨意,「把夏甲給亞伯拉罕為妻」(教約132:34)。然後主問:「所以,亞伯拉罕在罪罰之下嗎?我實在告訴你們,沒有,因為是我,主,命令的」(教約132:35)。
主向先知約瑟·斯密解釋說,祂曾命令舊約中的其他人娶一位以上的妻子。主的僕人只有在未經主授權而娶妻納妾時,才是犯罪(見教約132:38)。摩爾門經先知雅各譴責的是他的人民未經授權即實施多妻制(見摩爾門經雅各書2:22-30)。顯然地,有些尼腓人用經文中大衛王和所羅門王的例子來為自己不道德的性行為辯護。主透過雅各宣告,「大衛和所羅門確實有許多妻妾,這事在我眼前是可憎的」(摩爾門經雅各書2:24)。主在教義和聖約第132篇所記載的啟示中澄清說,大衛雖有許多妻子,但「除了烏利亞和他妻子一事以外,〔大衛〕沒有在任何事情上得罪我」(教約132:39)。因此,大衛犯的罪是貪戀他人的妻子、和她犯姦淫、設計烏利亞被殺,又娶了烏利亞的妻子為妻(見撒母耳記下12:9)。所羅門的罪是寵愛並娶了「許多外邦女子」,而非以色列家女子,以致讓她們「誘惑〔他〕的心去隨從他們的神」,遠離了主(列王紀上11:1-2;亦見申命記17:14-17)。我們從雅各的教導和主給先知約瑟·斯密的啟示中學到,只有在主命令時,多重婚姻才是可接納的。否則,這樣做的人就犯了罪,處在嚴重的罪罰之下。
教義和聖約132:36。「亞伯拉罕沒有拒絕」
主命令亞伯拉罕獻上他的兒子以撒一事,是經文中有關服從的最嚴厲試煉之一(創世記22:1-14)。以撒是亞伯拉罕的妻子撒拉在年老時奇蹟般生出的唯一兒子(見創世記18:9-14;21:1-5)。在以撒誕生前,主曾應許亞伯拉罕,他將透過他的後裔而成為「多國的父」(見創世記17:1-8),而撒拉將成為「多國之母」(見創世記17:15-16)。當神命令亞伯拉罕犧牲他和撒拉等候許久且十分摯愛的兒子以撒時,想必嚴厲考驗著亞伯拉罕的信心。亞伯拉罕年輕時,他的「祖先們背離了他們的正義,背離了主他們的神給他們的神聖誡命」,並將他給了一位崇拜偶像的祭司,以獻出作為活人祭品,而由於主派了一位天使拯救亞伯拉罕,才使他死裡逃生,沒有成為祭品(見亞伯拉罕書1:7,15-16)。這項經驗可能使得亞伯拉罕對主所命令的獻祭以撒一事感覺更加排斥、更加痛苦。他必定曾想過,為什麼主會命令他犧牲兒子,而且看似直接違反神的這項律法:禁止獻活人祭及謀殺(見〔經文指南,〕約瑟·斯密聖經譯本,創世記9:12-13)。主在教義和聖約第132篇所記載的啟示中承認了這項矛盾,但祂也說明,雖然亞伯拉罕最後無須取走他兒子的性命,但亞伯拉罕願意服從,「就算為他的義」(教約132:36)。同樣地,主說明亞伯拉罕娶了多位婦女一事「算為他的義,因為她們乃是給他的,而他遵守了我的律法」(教約132:37)。
多馬·孟蓀會長教導:「神的智慧有時看似愚拙或根本難以理解,然而,我們今生所能學到最重大也是最寶貴的一課就是:當神講話而人服從了,那人就永遠是對的」(「樂意且配稱地服務」,2012年5月,利阿賀拿,第67頁)。
很重要的一件事是,我們要記住,如果神要命令祂的人民去做一件違反當前誡命的事,這指示會透過祂活著的先知而來。海樂·李會長(1899-1973)教導:「當有任何事情與主已經告訴我們的有所差異時,祂會告訴祂的先知,而不是其他的人。你認為當主在世上有祂的先知時,祂會用輾轉的方法向祂的兒女透露啟示嗎?那就是祂有先知的目的,當祂有事情要賜給這教會時,祂會賜給總會會長,總會會長會確使支聯會會長、傳道部會長以及總會持有權柄人員都收到,然後他們會再確使人們都知道所有的變更」(Stand Ye in Holy Places [1974], 159)。
早期受到指示要實行多重婚姻的後期聖徒,他們的信心都受到考驗。這項原則不僅違反了當時美國的婚姻儀式和法律,也違反了後期聖徒男女的道德標準。露西·渥克是先知約瑟·斯密的多位妻子之一;她談到自己在接受這項原則時內心的掙扎,說:「當先知約瑟•斯密第一次向我提到多重婚姻原則時,我感到憤慨並向他表達我的憤怒,因為我的感受和所受的教育都使我厭惡〔抗拒〕那類性質的任何事。但他向我保證,這教義是主向他啟示的,並且我有權親自對其神聖起源得到見證」(Lucy Walker Kimball, affidavit, December 17, 1902, Church History Library, Salt Lake City, Utah)。
露西為這決定深感苦惱。根據一篇小傳所記,她後來告訴約瑟說:「我試著禱告,但沒有得到安慰、沒有光。」然後,她說明:
「他……說:『願全能的神祝福你。你會獲得一項顯示,知道神對你的旨意,那是一項你永遠無法否認的見證。我來告訴你那會是什麼樣子。那將是你從來不知道的平安與喜樂。』啊!我多麼熱切地祈禱,祈求這些話能應驗。在又一個無法成眠的夜晚過去,接近黎明的時刻,當我跪下殷切懇求時,我的房間充滿了一股聖潔的影響力。對我來說,那就像燦爛的陽光穿透最黑暗的雲彩。
「先知的話真的應驗了。我的靈魂充滿我從未體驗過的平靜祥和。極致的喜樂佔據我的全身,我對於多重婚姻的……真理,獲得一個無法抗拒的強力見證。它就像靈魂的碇錨,陪伴度過人生中一切誘惑和考驗」(Lucy Walker Kimball, biographical sketch, pages 10–11, Church History Library, Salt Lake City)。
紐奧·惠尼主教和他的妻子伊利莎白在獲得自己確切的見證之前,起初也很難接受多重婚姻的原則。「惠尼主教不是個容易接受各項教義的人。如果他對任何原則有不清楚不了解的地方,他都會嚴密地詢問先知。當約瑟見到他對〔多重婚姻〕這項高榮體制是否正當心存懷疑時,就要他去向主求問這件事,並說他應該獲得自己的見證」(Helen Mar Kimball Whitney, “Scenes in Nauvoo after the Martyrdom of the Prophet and Patriarch,” Woman’s Exponent, March 1, 1883, 146)。伊利莎白·惠尼說道:「約瑟極為信任我丈夫正直誠實的品格……,因此對他和少數其他人透露了該啟示〔教約第132篇〕中提到的原則。……我的丈夫對我透露了這些事;我們一直都很合一,也極為信任和信賴彼此。我們不斷沉思這些事,不斷祈禱,希望主能針對這項新奇的教義,給我們一些特別的顯示。主對我們非常慈悲;祂向我們顯示了祂的能力和榮耀。我們彷彿置身於天上的異象中,一道光環繞著我們,我們腦海中確信神已聽到並恩准了我們在祂面前的祈禱和懇求。」伊利莎白見證說,關於多重婚姻的原則,他們的「心得到了安慰」,他們的信心「變得……完全」了(Elizabeth Ann Whitney, “A Leaf from an Autobiography,” Woman’s Exponent, December 15, 1878, 105)。
「並不是每個〔教會成員〕都有這樣的經驗。有些後期聖徒拒絕多重婚姻的原則並離開教會,另一些雖然拒絕這樣做但仍保持忠信。然而,許多女人和男人雖然在開始時感到厭惡、痛苦,隨而掙扎、下定決心,而在最終得到光明和平安。種種神聖的經驗讓聖徒可以在信心中不斷向前」(「在嘉德蘭及納府的多重婚姻」,topics.lds.org)。
教義和聖約132:37。「他們已……進入他們的超升」
「永生,即超升,是在高榮國度的最高層繼承一個地方,我們會在那裡住在神的身邊,並以家庭的型態繼續生活」(忠於信仰:福音參考資料〔2004〕,第18頁)。教義和聖約131:1-4教導:要得到高榮國度的「最高」等級,就要「進入……婚姻的新永約」。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由於「遵守了〔主的〕律法」,也就是進入婚姻的新永約,並且「他們除了被命令的事以外,沒有做別的事,他們已……進入他們的超升」(教約132:37)。
談到教義和聖約132:37,十二使徒定額組布司·麥康基長老(1915-1985)指出,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都和他們的妻子一起獲得超升。他說:「當我們說到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時,也同時在說撒拉,利百加,和拉結,這些妻子們在他們身旁,跟他們肩並肩地在所有的事情上真誠、忠信。男人無法單獨獲救,女人除非屬於並透過持續的永恆家庭單位,否則也無法得到永恆的圓滿。救恩是全家的事」(“Mothers in Israel and Daughters of Zion,” New Era, May 1978, 37)。
教義和聖約132:39-40,45。「此能力之權鑰」
主教導說,大衛王在經由先知拿單和「其他持有此能力之權鑰的先知」授權時,擁有多位妻妾是合法的(教約132:39)。主的先知所持有的聖職權鑰包括印證的能力,也就是有能力在地上和天上結合所有與救恩有關之教儀,使之「在……復活時和之後」保持有效(教約132:7;亦見教約132:46)。
由於先知約瑟·斯密持有聖職的權鑰,因此主透過他「復興萬事」(教約132:40,45),包括多重婚姻的做法。先知約瑟·斯密(1805-1844)教導:「無論在哪一個福音期,只要是在全能者的指示和命令之下,出於聖職規定的一切教儀和職務,都將存在於這最後的福音期。因此,以往任何時期存在於聖職權柄下的一切事物,都將再度存在,以促成眾聖先知口中所說的復興」(參閱總會會長的教訓:約瑟·斯密〔2007〕,第511頁)。
教義和聖約132:41-44,48。「由於你求問有關姦淫的事」
教義和聖約132:41的內文暗示,先知約瑟·斯密對於那與多重婚姻有關的姦淫懷著疑問或憂慮。主在答覆時說明,如果一個已婚的男人或女人在婚約之外發生性關係,就犯了姦淫(見教約132:41-43)。主也告訴先知,如果一位配偶犯了姦淫,破壞了婚姻誓約或聖約,先知就「有能力,藉著我神聖聖職的能力」將那位在婚姻中保持正義的配偶印證給其他「沒有犯姦淫且是忠信的人」(教約132:44)。因此,不忠的配偶不會妨礙正義的配偶獲得超升的祝福。
主向先知保證,所有的婚姻,包括多重婚姻在內,若是根據祂的律法和聖職的印證能力舉行,就會「蒙得祝福而非咒詛,……而且在地上和天上都必沒有罪罰」(教約132:48;亦見教約132:45-47,59-62)。
教義和聖約132:49-50。「我……把你的超升印證給你」
主因為約瑟「為了服從我告訴你的事所作的犧牲」,因而向先知約瑟·斯密保證,他會獲得超生,即永生(見教約132:49-50)。先知約瑟·斯密就像亞伯拉罕一樣,證明了自己無論有多困難,需要多少犧牲,都會保持忠信,去服事主、服從主。
對於一個人擁有印證給自己的超升有何意涵,如需更多說明,見此用本,教義和聖約131:5的注釋。
教義和聖約132:51-66
主勸告愛瑪·斯密,並針對多重婚姻給予指示
教義和聖約132:51。「我給我的使女愛瑪·斯密……一條誡命」
多重婚姻對約瑟·斯密和他的妻子愛瑪而言,都是一項嚴峻的考驗。
雖然教義和聖約第132篇所記載之啟示中的教義和原則,關係到所有後期聖徒的權益而且很有價值,但給予愛瑪和約瑟·斯密的那些較為個人的指示,可能在最初時並非要給整個教會的。1877年,在第132篇被納入教義和聖約之後一年,約瑟F.·斯密會長(1838-1918)解釋說:「1843年,當該篇啟示應教長海侖·斯密的請求寫下來時,是為了一個特別的目的,而不是為了要給整個教會或全世界。如果寫下該篇啟示的時候,就了解到它將成為整個教會的教義,很可能其形式就會有些不同。其中有些〔給予個人的指示〕和該原則本身並無關聯,而是因為當時的情況有必要將其寫下來」(“Discourse,” Deseret News, Sept. 11, 1878, 498)。
由於我們無法全然知道或了解約瑟和愛瑪·斯密的個人情況,因此有幾節的意義不甚清楚。例如,主命令愛瑪要「約束自己,不要領受〔主〕命令〔約瑟〕要獻給她的事物」(教約132:51)。我們並不知道主命令約瑟要獻給愛瑪什麼。但該啟示卻暗示著主使用「獻」這個字——無論是要獻出什麼——原本是要給予約瑟和愛瑪一項類似亞伯拉罕的信心考驗:「因我這樣做,主說,是要證明你們,像我對亞伯拉罕做的一樣,使我能藉誓約和犧牲,向你們的手要求一件祭品」(教約132:51)。
教義和聖約132:52-56。「要與我僕人約瑟同住,與他連合」
愛瑪有一段時間接納了多重婚姻的原則,也同意約瑟迎娶其他婦女(見「在嘉德蘭及納府的多重婚姻」,topics.lds.org)。但到了1843年夏天,當教義和聖約第132篇所記載的啟示寫成之後,愛瑪卻很難接受這些多重婚姻。主在啟示中指示愛瑪要「接受所有已給我僕人約瑟的〔婦女〕」,並要與她的丈夫「連合」(教約132:52,54)。主警告說,如果她不遵守祂的誡命,就會被「毀滅」(教約132:54)——意思是她會被剪除或與神隔離(比較使徒行傳3:22-23;尼腓一書22:20;尼腓三書21:11)。這項警告和主在1830年7月給予愛瑪的啟示很類似,當時祂說:「不斷遵守我的誡命,這樣你必得到正義的冠冕。除非你這麼做,否則我所在的地方你不能到」(教約25:15)。先知也曾得到一項類似的警告,當時「一位天使帶著出鞘的劍站在他面前告訴他,除非他開始行動,建立多重婚姻,否則他的聖職會被取走,他也會被毀滅!」(Smith, Biography and Family Record of Lorenzo Snow, 69–70)。
與教義和聖約132:52,54中主給愛瑪警告相反的是,主也給予應許,只要她遵守這條誡命,並「饒恕我僕人約瑟的過犯;然後她曾觸犯我的過犯就會被饒恕;而且我,主,你的神,會祝福她,使她繁衍,並使她的心喜樂」(教約132:56)。
先知口述了教義和聖約第132篇所記載的啟示之後,他的哥哥海侖就拿去給愛瑪讀,以為他可以「說服她這教義是真實的」,也能幫助她接受多重婚姻的原則(William Clayton, in History of the Church, 5:xxxii)。他回到紅磚店先知的辦公室時,「約瑟問就他事情進行得怎麼樣。海侖回答說,他一輩子從沒受過這麼嚴厲的訓斥,又說愛瑪非常生氣、滿心憤恨。
「約瑟平靜地說:『我告訴過你,你不像我那樣了解愛瑪』」(Clayton, in History of the Church, 5:xxxiii)。
「約瑟和愛瑪非常相愛並互相尊重」,因此先知服從多重婚姻一事,令愛瑪相當煎熬。「她對多重婚姻的看法搖擺不定,有時支持、有時譴責」(「在嘉德蘭及納府的多重婚姻」,topics.lds.org)。曾在斯密家工作過的瑪麗亞·伍德沃德寫下的紀事,顯示出多重婚姻給愛瑪的內心帶來衝突,但她仍努力去相信和遵行這件事。瑪麗亞記得一天早上,當瑪麗亞無意間聽到愛瑪和約瑟語氣激動地談論多重婚姻之後,愛瑪和她之間的一番對話。她說:「〔愛瑪〕叫我跟她一起坐在床邊,我們兩人都坐在我正在鋪的床上。她看來很傷心、沮喪,她對我說:『多重婚姻的原則是正確的,但我就像其他女人一樣,天生嫉妒,會反駁約瑟,就像任何妻子反駁自己丈夫一樣,但我想告訴你這件事。你聽到我挑剔那項原則。我要說,那原則是正確的,是從天父來的。』然後她再次談到自己的嫉妒。之後她繼續說:『我說的這些都是我必須悔改的。那原則是正確的,但我心裡滿是嫉妒。絕不要告訴任何人,說你聽到我因為那原則而挑剔約瑟。那原則是正確的,如果你、我或任何人挑剔那原則,就必須謙抑自己去悔改」(“Statement of Sister Maria Jane Woodward of Huntington, Emery County, Utah, Maiden Name, Maria J. Johnston,” enclosed with letter from George H. Brimhall to Joseph F. Smith, Apr. 21, 1902, 2–3, in Church History Library, Salt Lake City, Utah)。
愛瑪已在1843年9月28日這天或之前接受了自己的聖殿恩道門,之後「她便在約瑟的指導下,為許多其他婦女執行〔聖殿教儀〕」(see Gracia N. Jones, “My Great-Great-Grandmother Emma Hale Smith,” Ensign, Aug. 1992, 34, 37)。
愛瑪·斯密,1804-1879年
1844年6月,先知殉教之前不久,愛瑪寫下了她最希望從天父那裡得到的祝福。她列出一些祝福之後,寫道:
「我希望有神的靈幫助我認識和了解自己,好讓我能夠克服會妨礙我在永恆世界中獲得超升的任何傳統或天性中。我希望心思靈敏,好讓我能了解神藉其僕人揭示的計畫,毫不懷疑。……
「我全心希望能尊重我的丈夫在家中的領導地位,永遠受到他的信賴,並且藉著與他行動一致,保有神所賜我的,在他身旁的位置」(“Emma Hale Smith Blessing,” 1844, typescript, Church History Library, Salt Lake City, Utah)。
愛瑪直到1879年過世為止,都不斷分享她的見證,說摩爾門經、耶穌基督的復興福音,以及她丈夫約瑟·斯密身為先知的使命都是真實的(see Jones, “My Great-Great-Great-Grandmother,” 36)。
教義和聖約132:52。「所有已給我僕人約瑟的」
主指示愛瑪·斯密「要接受所有已給我僕人約瑟的」(教約132:52),意思是她應接納她丈夫的多重婚姻。那些婚姻中,有些是為今世和永恆,而有些則僅為永恆。
「在多重婚姻實施期間,後期聖徒將之分為『為今世和永恆印證』,以及『僅為永恆印證』兩種。『為今世和永恆印證』包含今生的承諾和關係,普遍也包含性關係的可能性。『僅為永恆印證』則表示其關係僅限於來生。
「證據顯示,約瑟·斯密兩種印證皆有參與。因為只有零星的證據,所以在他生前和他印證過的女性確實數目已不詳。「部分和約瑟·斯密印證過的女性之後曾作證他們的婚姻是『為今世和永恆』,另外一些人則表示他們的關係僅限於永恆。
「大部分印證給約瑟·斯密的女性在印證時的年紀都在20到40歲之間。年紀最大的是芬妮·楊,當時56歲。最年輕的是海倫·甘,她……在15歲生日前幾個月便印證給約瑟。 在這樣的年紀結婚,依現在的標準並不合宜,但在當時是合法的,而且有些女性在十幾歲時便結婚了。海倫·甘談到她和約瑟印證一事,說那是『僅為永恆』,表示他們之間沒有性關係。……
「……約瑟·斯密……也曾和一些已婚女子印證。這些女子和約瑟都沒有對這些印證多做解釋,雖然有些女子說他們的關係僅限永恆,但其他女子都沒留下任何紀錄,因此無法得知他們的印證是『為今世和永恆』,還是『僅為永恆』。
「此一做法有許多可能的解釋。這些印證可能使得約瑟家庭能和教會中的其他家庭建立起永恆的約束或連結。這樣的聯繫既可以縱向連結父母至子女,也可以橫向連結兩個家庭。今天,要達到這種永恆的聯繫,就要透過兩個已經和原生家庭印證在一起的男女的聖殿婚姻,將兩個家庭連結在一起。……
「這些印證的另一個可能解釋,是約瑟·斯密並不願意執行多重婚姻,因為那會給他的妻子愛瑪帶來哀傷。他可能以為,和已婚婦女印證就是服從了神的命令,又不需要有正常的婚姻關係。根據朗卓·舒所說,這可能說明了為何在約瑟已經開始執行多重婚姻之後,天使仍斥責約瑟對多重婚姻『猶豫不決』。在這次斥責之後,根據這項解釋,約瑟便回頭,改與單身婦女印證為主。
「另一個可能是,在人類壽命短於今天的那個時代,忠信的婦女迫切感覺要藉由聖職權柄印證。其中一些婦女的配偶並不是、或已經不是摩爾門,而且不止一位婦女後來表示,她們對當時的婚姻生活並不滿意。處在難以離婚的時代,這些婦女可能以為,只要和約瑟·斯密印證,就會在來生帶給她們也許用其他方式無法獲得的祝福。
「……約瑟死後,大部分和他印證過的婦女都和聖徒一起遷移到猶他,持續在教會中忠信,並且為多重婚姻及約瑟辯護」(參閱「在嘉德蘭及納府的多重婚姻」,topics.lds.org)。
教義和聖約132:58-63。「藉這律法,如果他有十個處女給了他」
處女一詞,可能指的是任何未婚的貞節女子。這項定義正呼應了約翰·泰來會長(1808-1887)的教導。他說,「除了那比較純潔、有美德、受人敬重的正直人士以外,任何人」都不應實施多重婚姻(“Discourse,” Deseret News, Apr. 26, 1882, 212)。雖然我們並不清楚處女一詞在教義和聖約132:61-63中是如何使用,又為什麼要使用這詞,但先知約瑟·斯密和早期聖徒在實行多重婚姻時,並沒有排除寡婦或先前曾經結過婚的婦女。這節經文似乎是在描述那根據神的律法,藉由祂的權柄和指示而實行的多重婚姻會受到祂的接納。
重要的是要記住,主的啟示是「在〔祂〕僕人們的軟弱中,依照他們的語言方式給予他們」的(教約1:24)。教義和聖約第132篇包含了先知約瑟·斯密時代傳統所用的婚姻用語。例如,在先知的時代,通常會說新娘在婚姻中被「給」了出去。當啟示中說,將幾個妻子「給」一個男人(教約132:61),或說她們「屬於他」(教約132:62)時,並不代表那些婦女被視為財產,或她們對於和誰結婚一事沒有或幾乎沒有發言權。「婦女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配偶,自行決定要進入多妻制或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甚至是否結婚」(「猶他早期的多重婚姻和家庭」,topics.lds.org)。在這篇啟示的內文中,幾個妻子被「給」予一個男子,指的是這些婚姻是由神授權,並經由祂的聖職權柄印證(見教約132:61;亦見教約132:39)。
教義和聖約132:63。「生養眾多,遍滿地面」
「後期聖徒並不完全了解神在19世紀期間透過眾先知制定多重婚姻制度的目的何在」(「猶他早期的多重婚姻和家庭」,topics.lds.org)。但先知約瑟·斯密從教義和聖約第132篇所記載的啟示中學習到,多重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在「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教約132:63;亦見創世記1:28)。摩爾門經先知雅各解釋說,主有時候會命令祂的人民實行多重婚姻,以便他們可以「為〔祂〕興起後裔」(摩爾門經雅各書2:30)。「為〔主〕興起後裔」意味著要在福音的「光和真理中教養子女」(見教約93:40)。因此,主偶爾會實行多重婚姻,好讓祂的人民有更多機會在福音聖約中教養子女。19世紀在教會中實施的多重婚姻「確實使得為數眾多的子女誕生在忠信的後期聖徒家庭中」(「猶他早期的多重婚姻和家庭」,topics.lds.org)。
實施多重婚姻「也……用其他方式讓19世紀的摩爾門社會得以成型:所有渴望婚姻的人都能結婚;經濟條件不好的婦女嫁進財務狀況較穩定的家庭而減少財富不均的情形;不同族群通婚的情況增加,有助於各個移民人口間的融合(「猶他早期的多重婚姻和家庭」,topics.lds.org)。
教義和聖約132:63。「為了她們在永恆世界中超升」
教會中許多早期領袖和成員在談論超升的條件時,都沒有將高榮婚姻和多重婚姻作出區別。主在教義和聖約第132篇記載的啟示中教導:「如果一個男人藉我的話語,那是我的律法,也藉著新永約娶妻,藉著被膏抹的人……,藉著應許的神聖之靈為他們印證那約」,他們會獲得「在一切事物中的超升和榮耀」,「然後他們將成為神」(教約132:19-20)。因此,「婚姻的新永約」(教約132:1)就是一男一女之間永恆的、高榮的婚姻。主已將「在永恆世界中超升」的這個應許同樣賜給了那遵行多重婚姻原則的忠信聖徒(教約132:63;亦見教約132:55),但要獲得超升,就必須締結高榮婚姻——而非多重婚姻。
1933年時,禧伯·郭會長和他在總會會長團中的兩位諮理說明了「高榮婚姻」一詞並非意味多重婚姻。他們說:「高榮婚姻,即為今世和永恆而締結的婚姻,和一夫多妻婚姻或多重婚姻並非同義詞。在我們的聖殿中,按照主的話語和教會的律法,為今世和永恆而締結的一夫一妻婚姻,就是高榮婚姻」(in James R. Clark, comp., Messages of the First Presidency of The Church of Jesus Christ of Latter-day Saints [1971], 5:329)。
布司·麥康基長老教導,一夫一妻制婚姻,即一男一女之間的婚姻,是主的高榮婚姻標準。他說:「多重婚姻並非救恩或超升所必需的。主並沒有賜與尼腓及其人民權力娶一個以上的妻子,但他們仍可獲得主提供給任何一個人的每一項永恆的祝福。在我們的時代,主藉著啟示來概述整個超升的教義,並稱這教義就是建立在一男一女制的婚姻上。(教約132:1-28。)之後主又就多妻之事增添一項原則,明文規定這樣的婚姻唯有在總會會長的授權下才有效。(教約132:7,29-66。)」(Mormon Doctrine, 2nd ed. [1966], 578–79)。
教義和聖約132:64-66。「撒拉的律法」
教義和聖約132:64-66所記載的指示,顯然是關於約瑟和愛瑪·斯密的特殊情況。主在這裡談到一位「持有這能力的權鑰」的男人和他的妻子(教約132:64;亦見教約132:7,以及此用本中,教義和聖約132:7的注釋)。主解釋說,在先知約瑟·斯密教導過愛瑪有關多重婚姻的「我聖職〔的〕律法」之後,愛瑪就有義務「相信」,並要支持約瑟服從主的誡命,迎娶其他的婦女(教約132:64)。愛瑪這樣做,就是在跟從撒拉的這個榜樣:「當〔主〕命令亞伯拉罕娶夏甲為妻時,撒拉按照律法,在這事上支持亞伯拉罕」(教約132:65;亦見教約132:64)。
正式宣言一:額外的歷史背景
當先知約瑟·斯密按照主的命令建立多重婚姻時,只有相對少數的教會成員知道這件事。「多重婚姻乃逐漸引入早期聖徒之中,參與人士都受命保持機密」(「在嘉德蘭及納府的多重婚姻」,topics.lds.org)。聖徒遷居到鹽湖谷和美國西部其他地區之後,就有越來越多教會成員公然實施多重婚姻、遵行該項原則,並且廣為人知。1852年8月29日在鹽湖城舉行的一次教會大會上,十二使徒定額組奧申·普瑞特長老在百翰·楊會長的指示下,教導了有關多重婚姻的原則,並說:「後期聖徒已經接納〔多重婚姻〕的教義為其宗教信仰的一部分」(in “Minutes of a Special Conference of Elders of The Church of Jesus Christ of Latter-day Saints, Assembled in the Tabernacle, Great Salt Lake City, August 28, 1852,” The Latter-Day Saints’ Millennial Star, Supplement, 1853, 18)。隨後數年,美國的宗教和政治領袖都在反對該項做法,稱之為不道德、不文明。但教會成員仍為多重婚姻辯護,見證說這是神透過賜予先知約瑟·斯密啟示而命令的。
「1862年初,〔美國〕政府通過一系列法案,旨在強迫後期聖徒放棄實行〔終止〕多重婚姻。……
「政府的反對措施強化了聖徒的決心,要抵抗他們視為不公平的法律。「實行一夫多妻制的男子躲藏起來,有時一躲就好幾年,他們挨家挨戶到處遷移,住在朋友和親戚家中。……
「這項反一夫多妻運動對摩爾門社區造成極大的破壞,丈夫離家而去,留下妻子和孩子照管農場和生意,使得收入減少,經濟開始衰退。這項運動也使家庭承受極大的壓力,許多新締結多重婚姻的妻子必須離開丈夫生活,他們的婚姻極為保密,只有少數人知道。孕婦往往選擇藏匿起來,有時躲到偏遠的地區,不願冒著被傳喚到法庭指證自己丈夫的風險。孩子生活在恐懼中,擔心自己的家庭會被拆散,也擔心自己會被迫去指證自己的父母。有些孩子躲藏起來,過著隱姓埋名的生活」(「正式宣言和終止多重婚姻」,topics.lds.org)。
旨在阻止多重婚姻的法律不允許實行多重婚姻的男人有投票權和經由選舉出任公職;廢除(取消)猶他地區婦女的投票權;取消教會合法機構的身份;並授權政府查封價值$50,000美元以上的教會財產,包括聖殿。教會質疑這項法案違憲,但最後美國最高法院通過了此一法案。(See Encyclopedia of Mormonism [1992], “History of the Church: c. 1878–1898, Late Pioneer Utah Period,” 2:625–27, eom.byu.edu.)
美國聯邦政府採取的反多妻行動使得教會差一點失去聖殿,包括這座在1888年奉獻的猶他州曼泰聖殿。
1890年8月,教會領袖得知美國政府意圖查封洛干聖殿、曼泰聖殿和聖喬治聖殿(see Abraham H. Cannon, Candid Insights of a Mormon Apostle: The Diaries of Abraham H. Cannon, 1889–1895, ed. Edward Leo Lyman [2010], 124; see also In the Whirlpool: The Pre-Manifesto Letters of President Wilford Woodruff to the William Atkin Family, 1885–1890, ed. Reid L. Neilson [2011], 91)。這使得惠福·伍會長找教會其他領袖商議,並熱烈尋求主關於實施多重婚姻一事的旨意。1890年9月25日,他在日記中這樣記寫道:「身為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的總會會長,在我生命歷程的此刻,我必須為教會的屬世救恩採取行動。美國政府已經決定並通過法案,要在多妻這個婚姻的教長體制上摧毀聖徒;我向主祈禱,感覺受到啟發,並受到我的兩位諮理和十二使徒支持後,發布以下文告」(in Clark, Messages of the First Presidency [1966], 3:192)。伍會長的文告記載在教義和聖約中的正式宣言一,並「於9月25日公開發布,成為眾所周知的正式宣言」(「正式宣言和終止多重婚姻」,topics.lds.org)。「教會於1890年10月6日接受這項宣言為具有權柄且有約束力的」(正式宣言一標題)。
正式宣言一
惠福·伍會長發布正式宣言,教會因而終止實施多重婚姻
正式宣言一,第1-3段。「我們現在沒有教導多妻制或多重婚姻,現在也沒有批准任何人實行多重婚姻。」
在發布此一正式宣言之前數年,教會領袖就曾透過祈禱,變更多重婚姻的做法,希望能降低人們對後期聖徒的敵意。他們勸告已締結多重婚姻的男子「只與一位妻子公開地生活,並且主張不要公開教導多重婚姻。1889年,總會持有權柄人員禁止在猶他州執行新的多重婚姻」(「正式宣言和終止多重婚姻」,topics.lds.org)。惠福·伍會長聽說有一場多重婚姻在未告知他的情況下,在鹽湖城的恩道門屋宇舉行,於是也下令將該屋宇拆除(正式宣言一,第3段)。30多年來,該恩道門屋宇一直都是教會成員舉行聖殿教儀(包括婚姻印證)時所用的臨時聖殿。1890年6月,總會會長團指示教會領袖不要在美國境內舉行任何新的多重婚姻,但仍允許在墨西哥和加拿大少數幾個後期聖徒屯墾區中舉行(see Thomas G. Alexander, “The Odyssey of a Latter-day Prophet: Wilford Woodruff and the Manifesto of 1890,” in Banner of the Gospel: Wilford Woodruff, ed. Alexander L. Baugh and Susan Easton Black [2007], 301)。當伍會長宣告,教會不再正式教導多重婚姻的原則,「也沒有批准任何人實行多重婚姻」時,他特別指的是傳聞中有人在猶他地區訂立新的多重婚姻(正式宣言一,第2段)。
此一恩道門屋宇在1855-1889年間曾作為「臨時聖殿」使用。該屋宇位於猶他州鹽湖城聖殿廣場西北方角落。
教會成員對這項宣言有什麼反應?
半個世紀以來,教會成員都在實施多重婚姻,因為他們堅信這是神所命令的。許多人為了服從這項命令,犧牲是如此地大,因此對這項宣言大感震驚,也有些不安。羅蕊娜·拉森談到她在得知這項宣言後的掙扎,以及後來獲得的證實,說:
「我已經進入了這項婚姻的體制,……因為我相信神命令祂的人民這樣做,而且我作了極大的犧牲來遵守這命令,因為我認為神希望我這麼做。當我想到這點,我覺得神會撤回一項造成這麼多犧牲、心痛和考驗的原則,似乎是不可能的。……
「我的痛苦無法言喻,腦海中一片昏暗。……我彷彿可以看見自己和我的孩子,以及許多其他美好的婦女和她們的家人都陷入掙扎,而我們締結〔多重婚姻〕的目的只是為了更充分地事奉神。我臥倒在我們的床上,痛苦地希望大地能開口,將我和我的孩子吞進去。這黑暗看似無法穿透。
「突然間,我聽到一個聲音,感覺自己來到一個最強大的人面前。……
「有一道光充滿我的靈魂,其光輝無法形容,我也充滿了極大的喜樂、平安和幸福,以致我覺得將來無論遇到任何事,我都不會再感到悲傷了。就算全世界的人都聯合起來,想用他們的一切力量來安慰我,他們也比不上當時我所感受到,卻看不到的強大力量。……
「隨後多年的艱難時期,這一道同樣的光往往會再次閃現在我面前」(Autobiography of Lorena Eugenia Washburn Larsen [1962], 105–6)。
當這宣言第一次發布時,當時擔任七十員定額組成員的百翰·羅伯滋長老正和幾位十二使徒定額組成員在火車上,要前往鹽湖城。他們旅行時,十二使徒定額組的約翰·泰來長老看到一份Deseret News Weekly(德撒律週刊),標題寫著教會發布宣言,他便拿給羅伯滋長老看。羅伯滋長老後來回憶說:
「我震驚地讀著〔報紙頭條〕。但是,剛一讀完,聖靈就像一道閃光貫穿我的靈魂,說:『沒關係』,就這樣過去了。然後我開始思考這件事。我想到所有聖徒為支持那教義所忍受的痛苦;我記起我流亡〔到英國〕,我被關入監牢;我還想到其他人的遭遇。我想起我的妻子為此所付出的犧牲;別人為此付出的犧牲。我們已經宣講了這項教義,在講壇、報刊上、演講場合中支持其神性。我們這群人為此忍受世上的各種責難——難道就這樣結束了?我已學到要期望神支持這個原則和執行原則的祂的聖徒,像這樣放下是一種怯懦的行徑,我越想就越不喜歡它。……我十分惱怒,也感到挫敗和難堪。……
「……1891年那一整年,這件事一直考驗著我、折磨著我,但我幾乎都沒說出來;終於,我開始記起當我第一次聽到〔宣言〕時臨到我的閃光,最後我終於釋懷了。也許我違誡了,不該將我獲得的第一個見證推開,並允許我自己的偏見,以及我自己的短視、人為因素,反對神的啟示和這啟示對宣言的正當性所作的見證。當這事實開始在我心中發芽時,我悔改了我的錯誤,並熱切地懇求神的靈賜我見證,而它逐漸來臨」(quoted in Ronald W. Walker, “B. H. Roberts and the Woodruff Manifesto,” BYU Studies Quarterly, vol. 22, issue 3, article 10 [1982], 364–65, scholarsarchive.byu.edu)。
雖然有些教會成員因這宣言而憂心,有些人卻十分喜樂,並因伍會長的宣告而感到如釋重負。
多重婚姻的做法是否在公布宣言後立刻停止?
「如同教會開始實行多重婚姻一樣,終止這項作法不是單單一個事件,而是一個過程。啟示是以『律上加律,令上加令』的方式來到的〔教約98:12〕。……
「……儘管如此,還是有許多實際的問題必須解決。正式宣言並未說明已存在的多重婚姻家庭應該怎麼辦。由於正式宣言的緣故,有些夫妻主動分開或離婚;其他丈夫則停止與所有妻子同居,只與一位妻子共同生活,但是繼續為所有受撫養的人提供經濟和情感上的支援。總會會長團在與當地領袖召開閉門會議後,譴責那些以正式宣言作為藉口離開妻子的男人。伍會長告訴這些男人:『我沒有、不能也不會允許你們拋棄你們的妻子和孩子,你們這樣做是不光榮的』〔in Abraham H. Cannon diary, Oct. 7, 1890, Nov. 12, 1891〕。
「許多丈夫,包括教會領袖,相信他們與神及他們的配偶所立的聖約高過一切,必須予以尊重,因此繼續與多位妻子共同生活,與他們一起照顧孩子,直到進入20世紀。……
「……因為一些特殊的情況,1890年至1904年間,在美國執行了少數新的多重婚姻,不過這些婚姻是否被授權在美國境內執行,就不得而知。
「這幾年間,在美國境內和境外執行新的多重婚姻的確切人數,不得而知。……
「……總體而言,紀錄顯示多重婚姻已逐漸式微,教會領袖本著良心行事,他們了解正式宣言的條款後,便加以遵守」(「正式宣言和終止多重婚姻」,topics.lds.org)。
十二使徒定額組達林·鄔克司長老談到聖徒在實施和終止多妻制這件事上所必須作的複雜選擇,說:
「……顯然地,在1880年代,無數的教會領袖和忠信成員因為聯邦政府指控他們違反了禁止多妻或同居的法律,而受到追蹤、逮捕、指控和監禁。有些妻子甚至因為拒絕指控其丈夫而遭到監禁,我祖父的大姊也是其中之一。
「顯然地,一夫多妻並未在1890年公布宣言後就突然終止。在宣布這項啟示之前印證的多妻關係延續了一代。一夫多妻婚姻的締結,也在美國以外地區繼續施行了一段時間;因為當時還不清楚宣言是否適用當地的情況。由於在受人憎惡的法律和受人推崇的教義之間發生高度衝突,帶來壓力和模稜兩可的情況,某些其他地區的領袖和成員似乎因此維繫了將近十年的一夫多妻制婚姻」(“Gospel Teachings about Lying,” Clark Memorandum [Brigham Young University J. Reuben Clark Law School periodical], Spring 1994, 16)。
1904年4月,約瑟F.·斯密會長發表了一篇稱為第二宣言的聲明,宣稱禁止締結任何新的多重婚姻,並說:「教會任何職員或成員若自認有權舉行或締結任何這樣的婚姻,就會被視為違反教會的誡命,並將根據教會的規章進行處置,因而被開除教籍」(in Conference Report, Apr. 1904, 75)。
「拒絕接受第二宣言並繼續公開鼓吹多重婚姻,或進行新的多重婚姻的教會成員,都被傳喚到教會紀律議會。有些被開除教籍的人,集結成好幾個獨立的運動團體〔變成其成員〕,有時被稱為基本教義派。這些團體不屬於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本教會也不支持他們。自約瑟F.·斯密就任以來,歷任總會會長已一再強調本教會及其成員不再授權締結多重婚姻,他們呼籲當地領袖把不順從的成員帶到教會紀律議會面前,以突顯他們說的話不是戲言」(「正式宣言和終止多重婚姻」,topics.lds.org)。
戈登·興格萊會長(1910-2008)談到教會對多妻制的立場,說:
「並沒有所謂的『摩爾門基本教義派』。把這些詞放在一起是一種自相矛盾的說法。
「一個多世紀以前,神已清楚地向祂的先知惠福·伍啟示,一夫多妻制應該予以廢除。此即表示,此事現在已違反了神的律法。即使是在民法及宗教律法允許一夫多妻制的國家,本教會仍教導,婚姻必須由一夫一妻組成,並不允許一夫多妻制的實行者加入教會」(「人們對我們有何疑問?」,1999年1月,利阿賀拿,第85頁)。
正式宣言一,第6段。「我們認為〔伍會長〕憑其職位,有充份的權柄,發布……〔這項〕宣言」
多重婚姻僅能透過本教會總會會長所持有的聖職權鑰來獲得授權(見教約132:39,45-48)。約瑟F.·斯密會長教導:「總會會長是神的發言人,也是神對整個敎會的啟示者、翻譯者、先見及先知。他持有此一神聖聖職的權鑰——這權鑰能開啟神的聖殿的大門,也開啟神屋宇中的敎儀之門,使生者獲得救恩,死者獲得救贖」(參閱總會會長的教訓:約瑟F.·斯密會長〔1998〕,第141頁)。惠福·伍會長身為本教會的總會會長,「有充份的權柄」來接受神對教會的旨意,終止實施多重婚姻(正式宣言一,第6段)。
關於多重婚姻的實施如何由總會會長所持有的聖職權鑰管理,如需更多的說明,見此用本,教義和聖約132:39-40,45的注釋。
正式宣言一,「惠福·伍會長所講的三篇有關宣言的演講辭之摘錄」,第1段。「主絕不會容許……本教會〔總會〕會長……引你們走入歧途」
有些教會成員覺得很難接受這篇宣言是主的旨意。惠福·伍會長在發表這篇宣言後不到兩週的一次總會大會上演講,向教會成員見證說:「主絕不會容許我或任何擔任本教會會長的人,引你們走入歧途。那不在計畫中。那不在神的心意中。如果我企圖那麼做,主會免除我的職位。祂也會同樣免除任何企圖引領人類兒女偏離神的諭旨、不履行其職責的人的職位」(正式宣言一,「惠福·伍會長所講的三篇有關宣言的演講辭之摘錄」,第1段)。
惠福·伍會長,1807-1898
伍會長的這番教導不應被誤解為先知都很完美,或不會犯錯。例如,主就曾在幾個場合中指出先知約瑟·斯密的弱點和不完善之處(見教約3:1-10;64:3-7;124:1),但主也證實,先知雖然有這些不完善之處,仍然成功履行了神聖的指派任務(見教約136:37-39;亦見教約135:3-7)。
總會會長團雅各·傅士德會長(1920-2007)在談到繼續擁有啟示的必要時,教導說:
「我們蒙得應許,總會會長會為我們所有的人接受指引,他是教會的啟示者。我們的安全端賴注意他所說的話,並跟從他的忠告。……
「我們怎能這麼確定先知、先見、啟示者都會按照神的應許,絕不會引領人民走入歧途?(See Joseph Fielding Smith, [“Eternal Keys and the Right to Preside,”] Ensign, July 1972, p. 88.)答案之一就記載在教義和聖約第107篇的這項重要原則裡:「這些定額組中,任何定額組所作的每一個決定,都必須經該定額組一致的同意」〔教約107:27〕。一致同意的這項規定可以防止個人的偏見和習性,確保由神透過靈來管理,而不是由人根據投票或妥協的結果來管理。這樣可以確保在接受到神所啟示的,深刻而無可質疑的指示之前,能將最佳的智慧和經驗都集中在一個議題上。這樣更可以防止人的弱點」(參閱「不斷的啟示」,1990年1月,聖徒之聲,第9頁)。
教會成員有特權,也有責任自行知道主在啟發和指導那些蒙召喚帶領教會的人。在一次總會大會上,將這篇宣言提交給教會成員支持表決之後,總會會長團喬治·肯農會長(1827-1901)便對聖徒演講,並向那些對這宣言心存懷疑的人提出以下邀請,說:「如果你在這件事上受到考驗,又看不出其目的為何,請自行去求問神。請去到你的隱密房間,奉耶穌的名求問神,懇求祂給你一個見證,就像祂已給了我們一樣。我應許你們,你絕不會空手而回,也不會失望。你必會得到見證,光會傾注在你身上,你將會看到一些可能在現在還無法看到、無法理解的事情」(in Collected Discourses Delivered by President Wilford Woodruff, His Two Counselors, the Twelve Apostles, and Others, comp. Brian H. Stuy [1988], 2:133)。
正式宣言一,「惠福·伍會長所講的三篇有關宣言的演講辭之摘錄」,第4-7段。「天上的神命令我去做我已做的事」
在發表過這項宣言的一年之後,惠福·伍會長對一群聚集在猶他州洛干一場支聯會大會的教會成員演講。他說:「主藉著啟示告訴我,整個錫安中,有許多教會成員因為〔這項宣言〕而內心深受煎熬」(“Remarks Made by President Wilford Woodruff,” Deseret Evening News, Nov. 7, 1891, 4)。他邀請聖徒想想他思考的同一問題,和教會的其他領袖討論,然後在熱切的祈禱中帶著這問題去求問主。他說:「後期聖徒要走的路,哪一條最明智呢?在國家法律的反對下,繼續嘗試實行多重婚姻……;或者,在我們因固守此一原則,而做了我們已做的和忍受了我們已忍受的之後,停止實行多重婚姻,服從法律,藉著這麼做,讓先知、使徒和父親們能留在家裡,使他們能教導人民和從事教會中的職責,並且也讓聖殿能留在聖徒手中,使他們能從事為活人和死者的福音教儀?」(正式宣言一,「惠福·伍會長所講的三篇有關宣言的演講辭之摘錄」,第5段)。然後他見證說:「主透過異象和啟示向我顯示,如果我們不停止實行多重婚姻就會發生的事情。如果我們沒有停止,你們就不需要……洛干這座聖殿裡的任何人;因為整個錫安地的一切教儀都會停止。混亂會瀰漫整個以色列,很多人會淪為囚犯。」但他說「若不是天上的神命令〔他〕去做〔他〕已做的事」,他會願意不顧一切後果,繼續實行多重婚姻(正式宣言一,「惠福·伍會長所講的三篇有關宣言的演講辭之摘錄」,第6-7段)。
我們可以從惠福·伍會長的教導中學到的一項真理,就是主會繼續根據祂教會和人民的需求和情況,給予祂的先知啟示。約翰·泰來會長教導:
「……自從亞當首次從神那裡獲得信息,到約翰在拔摩島上獲得神的示諭,或約瑟·斯密得到諸天為他開啟,一直都需要有新的啟示來因應教會或個人所處之特殊環境。
「在亞當獲得的啟示中,並未指示挪亞造方舟;挪亞獲得的啟示中,並未指示羅得離開所多瑪城;上述兩項啟示也都未提及以色列兒女應該離開埃及。他們得到的啟示都只和他們的情況相關,以賽亞、耶利米、以西結、耶穌、彼得、保羅、約翰及約瑟,都是這樣。我們也一定是這樣」(總會會長的教訓:約翰·泰來會長〔2001〕,第158頁)。
因此,不斷改變的新狀況需要更多來自神的啟示。儘管諸如強烈反對多重婚姻等外來事件,可能造成需要新的啟示,但最後還是主透過啟示在指導教會和其成員。